| 梅女士和汪某于1984年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到了晚年夫妻倆感情逐漸疏遠。2016年之后,二人雖然同住一套房,但實際已處于分居狀態?;楹蠖嗽I了兩套房,均登記在汪某一人名下,其中一套是1988年汪某單位分配的公房,承租人為汪某。1994年汪某將該房屋購買成產權房,產權登記在其一人名下。另一套房為2005年夫妻所購買的商品房,產權也登記在汪某一人名下。汪某曾對梅女士說,房屋是我自己的名字,我想賣就賣,你管不著。梅女士多次提出要在兩套房上加自己的名字,但都遭汪某拒絕,這讓梅女士沒有任何安全感。 上海方洛律師事務所韓迎春律師: 梅女士前來咨詢后,我們建議她在無離婚意愿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在房產證上加自己的名字。 首先,涉案的兩套房產均為婚后所取得,無論是購買的售后產權房還是商品房,均為汪某和梅女士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雖然產權登記在汪某一人名下,但房屋產權實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的性質。其次,對梅女士來講,只有在房產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才能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0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不動產登記采用的是登記公示公信原則。雖是夫妻共同財產,但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若產權人擅自出售、抵押該房產,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產權人有權出售和抵押,第三人購買該房產基于善意取得,第三人的權利應當得到保護。因此,梅女士只有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才能制約汪某擅自處分房產的行為。 協商無果后,梅女士委托我們代理訴訟維權。梅女士把汪某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汪某協助原告辦理上述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收入和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涉案的兩套房屋均系梅女士和汪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置,應為梅女士和汪某共有的財產,現原告梅女士要求確認共同共有符合法律規定,其訴求應當得到支持。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后,梅女士通過向法院申請執行,登記成為兩套房屋的共有產權人。 據《新民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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