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強迫讓座”未果后與人爭吵,而后猝死 2024年的一天下午,史大爺與張某及其孩子(未成年)、李某、趙某等人一起等待公交車。上了公交車后,張某及其孩子坐在公交車右側靠窗最后兩個座位。史大爺上車后發現沒有座位,掃視車廂一圈后,目光鎖定在張某孩子身上,便提出讓其讓座。張某孩子未讓座后,史大爺開始用嚴厲的聲音呵斥張某孩子。看到自己孩子受欺負,張某與史大爺爭辯起來。史大爺隨即開始謾罵二人,并用侮辱性語言進行攻擊,雙方發生爭吵。車廂內的乘客李某、趙某等人紛紛對二人進行勸解,以免“戰況升級”,很快爭吵便結束了。 要求讓座未果后,史大爺只得悻悻向車廂前部移動,在移動的過程中與車廂內站立的乘客李某、趙某因肢體接觸發生爭吵、推搡。其間,李某因沒站穩側身倒在旁邊乘客身上時,對史大爺有抬腿踢踹動作。公交車司機進行勸說,三人的爭吵也逐漸平息。 史大爺氣不過,在李某、趙某坐到了車廂最后排座椅后,仍舊指責、辱罵李某、趙某。李某一時氣不過掏出手機,對準史大爺開始拍攝。這一舉動瞬間激怒了史大爺,其開始試圖搶奪手機,要求刪除已拍攝的視頻,原本就緊張的局面瞬間失控,最終還是在乘客的勸阻下結束了爭吵。 沒過多久,史大爺毫無征兆地暈倒在公交車過道上,大家立即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公交車司機立即停車,詢問車上是否有醫護人員,撥打了120急救電話、110報警電話,并采取緊急救助措施。 待醫護人員趕到后,史大爺已無生命體征。石家莊市某醫院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史大爺在公交車上死亡原因系心源性猝死。派出所民警出警,并保存了公交車上的監控錄像。 家屬將多方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史大爺的兒子認為張某、李某、趙某及公交公司的行為是導致其父親離世的原因,遂以侵犯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為由提起賠償訴訟,要求上述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30余萬元。 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上述被告對史大爺的死亡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被告張某的責任問題。本案起因系史大爺要求張某母子為其讓座而引發的爭吵。公交車讓座是一種文明的體現,但讓座行為僅是受道德層面的約束,法律對此并無強制規定,并且張某之子尚未成年,張某未應史大爺要求為其讓座,從民法角度來看并不存在過錯。另外,通過公交車監控錄像可以看到,雙方發生爭吵時史大爺明顯處于強勢一方,其當眾辱罵張某母子的行為在法律和道德上均不應予以正面評價;同時張某對史大爺并沒有過激的語言或動作,其本身不存在過錯,對史大爺的死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被告李某、趙某的責任問題。二人因勸架與史大爺發生爭吵進而產生推搡、踢踹等肢體沖突。根據監控錄像顯示,二被告雖然對史大爺實施了推搡、踢踹的行為,但該行為并非二被告主動實施,更多地表現為針對史大爺辱罵、揮手的反抗,并且李某、趙某的行為并不足以對其造成身體傷害。經其他乘客勸阻雙方停止爭吵后,史大爺在車廂內站立約5分鐘后暈倒,由此可見被告李某、趙某的行為并非導致史大爺暈倒的直接原因,二被告與史大爺并不相識也無法預見到史大爺可能心源性猝死。縱觀全案,被告李某、趙某的行為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二被告不存在過錯,故法院認定二被告對史大爺的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被告公交公司的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客運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旅客的救助義務是客運合同下承運人應承擔的重要法定義務。本案中,當公交車司機在聽到史大爺等人爭吵后進行了口頭勸阻,在發現史大爺暈倒后及時靠邊停車并詢問車上是否有醫護人員,同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110報警電話,履行了基本的救助義務,因此公交公司對史大爺的死亡不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上述被告對史大爺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對此結果,史大爺的兒子也未再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讓座本是溫情之舉,卻在某些人手中淪為道德綁架的武器。法院的判決,恰恰是對這種“強迫讓座”的徹底否定,同時也向公眾傳達了一個重要的信息——法律不會支持“誰傷誰亡誰就有理”的錯誤觀念。如果此種行為也能得到賠償,社會的根基必將崩塌。唯有在法治框架內培育道德自覺,方能實現老幼相宜、秩序與溫情并存的社會圖景。 據《河北法治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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