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享受中介帶看、介紹服務并談妥價格后,另行委托他人成交,這算不算“跳單”違約呢?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發布這樣一起案件。 原告Z中介(化名)是某大型中介平臺旗下的加盟公司。2024年7月,小許夫婦委托Z中介出售其位于廈門某小區的房產,并將鑰匙寄存在中介處。同時,小林夫婦通過中介平臺軟件聯系上中介人員劉經理,委托其幫忙找房。 劉經理前后多次帶小林夫婦看房,最終推薦了小許夫婦的房子。雙方于2024年8月的一天在中介簽約中心面談,最終談定房屋總價為136萬元。然而,就在準備簽合同時,小林夫婦因中介費較高猶豫不決,當天未能成交。 沒想到兩天后,Z中介得知:這套房子居然已經通過另一家中介公司成交了!買方正是小林夫婦,成交價仍是136萬元。Z中介認為,買賣雙方利用其提供的服務卻繞過他們私下交易,屬于“跳單”違約,遂將小林夫婦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中介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中介合同糾紛。小林夫婦接受了Z中介的帶看、價格磋商等服務,最終卻為節省中介費,通過其他渠道與同一業主成交,明顯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機會,構成“跳單”,應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小林夫婦向Z中介支付中介費10000元。判決后,小林夫婦已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 法官釋法 “跳單”是否成立,要看三個要件 “跳單”是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情形?!疤鴨巍笔欠癯闪?,需滿足三個要件:一是委托人與中介人形成中介服務法律關系并接受中介人提供的服務。二是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務。三是委托人繞過中介人與相對人直接訂立合同。 判斷是否構成“跳單”的關鍵在于第二個要件,即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機會或媒介服務。實踐中,委托人一般會委托多個中介人,賣家會在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房屋,買家也會通過多個中介公司了解房源信息。本案中,買家通過中介公司接觸房屋信息,由中介公司帶看了案涉房屋,并在中介公司的聯系下,與賣方見面商定房屋價格,在房屋總價確定后,買家因了解到中介費無法降低,便委托案外人開始尋找賣方聯系方式,準備另行尋找交易途徑。買家在接受了中介服務后,為減少支付傭金,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繞開了中介人另行委托他人成交,構成“跳單”。買家因“跳單”的不誠信行為應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據《海峽導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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