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社區生活中,物業公司雖然不是一級基層組織,但是因其在小區內的經營主體具有唯一性,所以在實際經營活動中,往往扮演著“管理者”的角色。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用水用電、小區內的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維修保養,包括家庭裝修事項,業主都要求助于物業公司。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很多物業公司往往會把其經營的主業——“服務”異化為“管理”業主的手段。比如,不交物業服務費就不打掃公共衛生、不清除垃圾,不交車位管理費就不讓停車不讓進小區,不交押金就不給辦理裝修許可手續等。更有甚者,小區內的公共收益也被物業公司一手獨攬,不讓業主知情,更不讓業委會過問。 具體到上述案例,雙方之所以對簿公堂,就是因為物業公司理所當然地認為,這筆屬于全體業主的收益,應由他們收取、保管和支配。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物業公司最終的目的,就是為了能夠擁有支配這部分收益的絕對權利。 主張權利沒錯,但物業公司必須厘清法律關系,更要看這筆收益是依附于什么場所、在哪些載體上產生的。顯然,這筆公共收益是在全體業主所住小區內的公共場地和設施上產生的。 小區業主委員會在這一案例上的勝訴,一方面從法律上維護了全體業主的利益,使得業主對于小區事務的處理更加積極和主動;另一方面,進一步確立了業主委員在小區事務處理上的主體地位。簡單地說,厘清雙方關系,業主與物業才能和諧共處。凡是關乎小區整體利益的事項,物業公司必須征求業主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由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代表大會達成一致意見后,物業公司才能實施。 還有一點非常重要,就是促使物業公司在實際經營活動中,明晰與小區、與業主、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法律關系。涉及小區業主的事務,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哪些利益可以獲得,哪些利益不能獲得,物業公司都要有一本明白賬。否則,吃力了也不一定能夠討到好。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小區規模大小、所處位置的不同,以及受市場因素影響,每個小區公共收益的數額也不盡相同,因此,這筆收益對于全體業主來說非常寶貴。有鑒于此,對于這部分收益的支配,一定要慎之又慎。業主委員會要依據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監督機制,必須以維護全體業主的長遠利益為根本,做到個體服從于整體,局部服從于大局,短期開支服從于長期預算,以便為小區長期可持續的管理提供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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