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在駐潁泉法院物業調解委員會的先行調解下,潁泉區某小區一度被關閉的籃球場重新開放,部分業主因球場糾紛拖欠的物業費也已結清。 該小區內設的籃球場因晚間活動噪音較大,對鄰近8號樓居民的休息造成影響。在多次收到投訴后,物業公司將籃球場上鎖。業主趙某等人多次向物業反映,要求開放球場以供青少年活動,但物業以被投訴為由未予同意。趙某等人遂以此為由拒繳物業費。經多次協商未果,物業公司于10月中旬將趙某等業主訴至潁泉區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欠費。 經雙方同意,案件被委托至駐潁泉法院物業調解委員會進行先行調解。調解員了解基本情況后,聯合社區工作人員實地走訪,現場勘查籃球場與居民樓的距離,并對夜間打球產生的聲響進行檢測,確認噪音確實影響居民正常休息。 隨后,調解員在小區組織雙方當事人及鄰近業主進行現場調解。調解過程中,部分業主情緒激動,陳述了長期受噪音困擾的情況,擔憂開放球場將影響其居住安寧;趙某等人認為籃球場作為公共設施,物業無權擅自關閉;物業方面則強調其已履行物業服務義務,籃球場管理不屬于物業服務范圍,業主不應以此為由拒繳物業費。 調解員結合《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千零三十二條中關于業主合理使用共有部分和公民生活安寧權的規定,以及《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關于社會生活噪聲的防治要求,向各方釋法明理:物業公司作為小區公共設施的管理者,有責任規范籃球場使用,保障全體業主權益;同時,業主也應通過合法途徑維權,拒繳物業費并非合理方式。 近日,經調解員耐心溝通,并征得多數業主同意,各方最終達成一致:物業公司加強對籃球場的管理,明確開放時間為每日7時至12時、14時至21時,在球場周邊設置醒目標識,安排保安于早晚時段巡邏監管,并為籃板加裝緩沖墊、地面進行防滑降噪處理。趙某等業主則當場結清所欠物業費,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先行調解 先行調解是指民事案件登記立案后、進入正式訴訟程序前,人民法院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申請,對適宜調解的案件,通過委派調解組織、指定專職調解員或由法官主持等方式,引導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實現糾紛實質性化解的程序機制。該制度體現了“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民事審判原則,有助于從源頭高效化解矛盾,降低當事人解紛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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