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門口被未拴繩犬只吠叫追趕,躲避后退時摔倒造成骨折,犬主以“狗未直接接觸人體”為由拒絕賠償,受害者訴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2024年3月31日,王某帶孫子前往屠某經營的衛生室看病,因衛生室未開門,王某遂前往屠某家中尋找。行至屠某家門口時,王某詢問“家有人嗎”,隨后一黃一灰兩只狗先后從院內吠叫沖出,徑直撲向王某。王某驚慌之下一邊后退躲避,一邊用手提包驅趕犬只,過程中不慎摔倒在地。經診斷,王某傷情包括頭部外傷、T12壓縮骨折、創傷性耳聾等,在醫院接受治療并支付了相應醫療費用。 事后,王某認為自身受傷系屠某飼養的犬只撲咬所致,屠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屠某則認為,犬只與王某無直接身體接觸,是王某“打狗”的驅趕行為導致其自行摔倒,同時稱其中灰狗并非自己飼養,僅是頻繁出入家中,拒絕承擔賠償義務。雙方協商無果,王某向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屠某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全部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核心爭議焦點在于三點:一是王某自身是否存在過錯,二是屠某對灰狗是否負有管理責任,三是“無接觸”的犬只的追趕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從過錯認定來看,事故發生時王某在屠某家門口正常詢問,無故意挑逗、挑釁犬只等行為,其因犬只突然沖出撲來產生恐懼,進而采取后退躲避、用包驅趕的應對方式,屬于合理自我保護反應,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過錯。 從管理責任來看,雖屠某辯稱灰狗非其飼養,但結合該灰狗經常出入其家中的客觀事實,屠某在灰狗停留期間已實際成為灰狗的管理人,依法負有對灰狗進行約束、管理以及避免傷人的義務,其抗辯理由不成立。 從侵權構成來看,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不僅限于撕咬、撲倒等直接肢體接觸,犬只吠叫恐嚇、追趕驅離等非接觸性行為引發的恐慌性傷害,同樣屬于“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范疇。本案中,屠某既未對黃狗(其飼養)、灰狗(其臨時管理)采取拴繩措施,也未通過其他方式控制犬只活動范圍,未能盡到基本管理義務。 綜上,法院認定屠某未能有效管理狗的行為與王某的受傷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且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對狗有主動挑逗、投打、追趕等故意情形,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減輕責任的情形,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屠某賠償王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0000余元。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糾正“無接觸即無責任”的認知誤區 隨著居民飼養寵物數量增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糾紛頻發,其中“無接觸式”侵權(如犬只吠叫恐嚇、追趕導致他人摔倒)因缺乏直接肢體接觸證據,時常成為爭議焦點。 本案承辦法官趙修文介紹,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原則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外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只要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且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無法證明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挑逗動物”“明知動物危險仍主動靠近”等免責事由,無論飼養人或管理人自身是否存在過錯,均需承擔侵權責任。 趙修文表示,寵物飼養人要糾正“無接觸即無責任”的認知誤區。實踐中,部分飼養人或管理人存在“只有狗碰到人、咬到人才算侵權”的錯誤認知,忽視了動物行為本身存在的潛在危險性。事實上,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范疇廣泛,除直接接觸造成的撲倒、咬傷外,犬只突然躥跳引發的驚嚇、持續吠叫導致的恐慌、追逐過程中迫使他人避險摔倒等“無接觸”行為,只要能證明“動物加害行為—損害后果—因果關系”三者成立,即構成侵權,飼養人或管理人需依法擔責。 “本案中,屠某作為黃狗的飼養人、灰狗的臨時管理人,既無法證明王某存在故意過錯,也未能舉證證明已盡到管理義務,因此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趙修文說。 目前,農村地區飼養犬只多用于看家護院,部分飼養人因“自家狗溫順不咬人”“喊一聲就能回來”等認知,忽視拴繩、圈養等管理措施,甚至以“尊重動物天性”為由放任犬只戶外自由活動,導致犬只隨意竄擾、聚集,既威脅路人安全,也易引發鄰里矛盾。 同時,針對“無接觸式”侵權取證難的問題,受害者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證據,包括現場拍攝視頻照片、詢問周邊證人并留存聯系方式、報警記錄事故經過、就醫時向醫生詳細陳述受傷原因等,為后續維權提供充分依據,共同維護和諧安定的生活環境。 據《法治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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