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粉公司欠款后 上演“金蟬脫殼”戲碼 一家負債累累的面粉公司,不僅名下財產空空如也,而且新任法定代表人,竟是一位對公司經營一無所知,早已喪失勞動能力,依靠電動輪椅出行的病人。面對這出“金蟬脫殼”之計,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該如何保障? 某面粉公司欠付李某、翟某借款共計24萬余元,經法院依法裁判后仍拒不履行。李某、翟某遂向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經法院查控,該面粉公司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原經營地址已由其他企業實際使用。執行干警多方查找,發現該面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因罹患疾病,自2020年起已喪失勞動能力,日常依靠電動輪椅出行。據唐某所述,2023年,該面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以每月支付1500元報酬為條件,讓其擔任面粉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在未參與公司實際經營的情況下同意掛名。進一步核查發現,唐某共擔任13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1家公司監事,其中,6家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為王某或其親屬;有11家公司(包括前述與王某關聯的6家)均已被列為被執行人。唐某無勞動收入,以擔任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獲取報酬為生,結合唐某身體狀況與行為模式,其實為“職業背債人”。 執行干警調取唐某病例及被執行人某面粉公司工商登記材料,顯示唐某在成為該面粉公司法定代表人前已喪失行動能力,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此之前已擔任該面粉公司法定代表人近23年,王某同時系該面粉公司控股股東,占股54%。通過查詢關聯案件顯示,該面粉公司自2021年至2023年涉及被執行案件28件,負有較大數額債務,已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綜合上述信息,執行法院認定王某系該面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向王某發出拘留決定書。王某收到拘留決定書后與李某、翟某達成和解協議,分期償還借款并于協議達成當日支付首期款項。 法官說法 執行程序中,企業作為被執行人,存在大量未履行債務、已被采取強制措施,卻無正當理由將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無實際經營能力、與企業無關的人員(如年邁、重疾、下落不明等),法院可綜合變更時間、變更對象、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等因素,認定該行為構成規避執行。 針對被執行人通過惡意變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規避執行的行為,法院可在執行過程中依法認定其實際控制人,并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豫法陽光”微信公眾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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