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若向第三者大額轉賬,妻子可否起訴要回財產呢?財產返還的關鍵又在哪?今年5月,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案件,或許能給大家一點啟示。 典型案例 陳敏與張偉2011年結婚,2022年協議離婚。然而離婚后,陳敏發現張偉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方式向劉娜累計轉賬超81萬元。陳敏以“款項為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違背公序良俗”為由,將張偉、劉娜二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贈與無效并返還全部款項及利息。 在一審庭審中,劉娜主張轉賬多為KTV消費款、借貸及走賬流水,張偉則稱部分大額轉賬是生意貨款。一審法院以“陳敏無法明確區分贈與款項具體數額”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陳敏上訴后,二審法院結合證據認定“張偉婚內部分大額轉款無法作出合理非贈與解釋”,判定贈與行為無效,最終判決劉娜返還陳敏24萬余元。 圖片由AI輔助制作 律師說法 婚內擅自向“第三者”轉款,贈與行為是否有效?為何81萬元僅追回24萬元?如何保護婚內財產?安徽金亞太(阜陽)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雅軒從多個角度解讀了案件關鍵。 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取得對方同意。否則,該處分行為構成無權處分。 此外,若該行為涉及婚外不正當交往,即違背公序良俗原則。依據《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本案中張偉在婚姻存續期間向存在不正當交往的劉娜大額轉賬的行為,應屬無效。 81萬追回24萬 舉證責任分配是關鍵 此類案件中,原告首先需初步證明涉案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對方存在大額轉賬事實。若原告已完成該初步舉證,被告需就轉賬款項的合法正當性(如系消費、借貸或合法經營往來等)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一審敗訴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未能充分明確“贈與”范疇,81萬轉賬中到底哪些金額是“消費款、借貸、走賬”哪些金額又是“贈與”;而二審法院最終根據可確認的贈與款項范圍判決返還24萬余元,則是基于被告方舉證,不能對涉案大額轉賬作出合理解釋,進而部分支持原告訴請。本案二審中,劉娜和張偉雖提出“消費、借貸、貨款”等抗辯,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如KTV消費明細、借貸合同、生意往來憑證等)證明抗辯理由成立。 遇到類似糾紛需做好三方面準備 1、確證財產性質:應提前準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證明,如賬戶流水、收入憑證等,用以證明轉賬資金來源于共同財產,排除一方個人財產的可能; 2、明確贈與事實:針對轉賬記錄中金額較高、無正當交易背景的部分,結合聊天記錄、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轉賬人與受贈人之間的贈與合意; 3、有效應對抗辯:如被告提出款項屬于消費、借貸或經營往來等抗辯,應要求其提供相應憑證(如合同、履約記錄、發票等),并通過反駁證據削弱其主張的可信度。 婚內財產保護 “事前防范”優于“事后追償” 盡管本案中陳敏通過上訴追回部分財產,但仍因舉證限制未能實現全額返還。這提示我們,夫妻雙方應在婚內建立清晰的財產管理與處分機制,避免一方擅自處置大額資產。一旦發現異常轉賬,需第一時間固定證據,明確款項性質和范圍,才能在訴訟中占據主動,最大程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婚內一方擅自向第三者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通常因侵害另一方財產權及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受贈人應負返還義務。然而,司法實踐中能否成功追回、追回多少,仍依賴于證據的充分性與舉證策略的有效性。(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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