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按習俗“結婚”,同居一個月就分手,高額彩禮該不該退還?近日,潁東法院針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判決被告趙敏返還原告吳剛彩禮款共計30.7萬元。(7月24日《潁州晚報》07版) 彩禮是我國自古就有的一種廣為流傳的婚嫁習俗,距今已有幾千年歷史。但近年來,部分地區的彩禮變了味,出現了一些怪象。 這些問題中,表現比較極端的有兩個:一個是天價彩禮,一個是騙彩禮。筆者認為,彩禮作為一種習俗,是締結婚姻的一道程序,雖不可少,但要讓彩禮給和退“來去自由”,這樣才能彰顯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精神。 首先,給彩禮要自愿,給多給少要合理。這反映的是結婚自由精神。彩禮在民間被認為是男方的一種態度,為迎娶女方所給付的一種聘禮,表達的是一種誠意。所以,給付彩禮的時候,一定是自愿的。如果不想給,被逼著給,那么就會為未來的婚姻埋下隱患。《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所以說,作為女方也不要借助婚姻這事主動去索要彩禮,甚至索要天價彩禮。彩禮給多給少,要符合當地生活水平和大家普遍接受的合理范圍。 其次,退彩禮要情愿。這反映的是離婚自由精神。既然彩禮是男女以結婚為目的的給付。那么,當婚姻沒成事實,或者婚姻無效的時候,或者婚后雙方過不下去,女方存在騙婚的情況下,那么為保護男方的權益,彩禮就要酌情退還。女方在退還彩禮的時候,要心甘情愿,不可以各種不合理的理由去拒絕返還彩禮。因為法律規定了,雙方當事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算辦了婚禮,“婚姻”依然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兩個人過不下去分手,女方理所當然要退還彩禮。另外,雖然兩個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離婚要返還彩禮。另外一種情況,婚前給付彩禮,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可以申請女方返還彩禮。退彩禮的意義就是保護婚姻。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不可助長“天價彩禮”風氣,更不能用“不退彩禮”而讓更多人僥幸地“騙婚”。一切要基于雙方的自愿心理和接受程度,要互相尊重,互相體貼和體諒,否則,就失去了彩禮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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