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難免會涉及到利息的問題,而借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及逾期還款的資金占用利息該如何計算?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 案例: 2018年,方某向高某出借56萬元,書面約定借期為6個月,到期后高某應連本帶息償還方某60萬元。2019年,方某又出借給高某現金4萬元,未作書面約定。2020年,高某償還15萬元后不再還款。2020年6月2日,方某將高某訴至法院,主張在15萬元優先沖抵56萬元借款本金對應的利息后,高某應償還包含4萬元逾期還款資金占用利息在內的剩余全部借款本息。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方某的訴請。 問:約定借期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如何計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本案中,方某和高某之間的借條僅約定了借期內利率(約為年利率14.28%),但未約定逾期利率。根據《規定》,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方某有權要求高某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年利率14.28%的標準支付逾期還款期間的資金占用利息。 問:未約定借期和逾期利率,逾期利息損失如何計算? 答:本案中,方某再次向高某出借現金4萬元,屬于借貸雙方未約定還款時間和借款利率、逾期利率的情形。2020年修訂后的《規定》明確規定: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院審理本案時,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LPR標準,判決高某向方某支付自2020年6月2日(主張還款日)之日起計算至借款還清時止的逾期還款利息損失。 問:借款時未約定先還本金還是利息,如何確定還款順序?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司法解釋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據此,目前司法實踐確立的是先息后本的還款順序。所以,本案中,法院判決高某的15萬元還款優先沖抵56萬元借款本金對應的利息。 |

歡迎關注阜陽新聞網微信公眾號 : fynewsnet
全城最新資訊,盡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