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年初入職一家公司并簽訂了包含兩個月試用期的合同,但入職不久我就因病請了兩個星期的假。現在公司要求延長試用期,請問是否有法律依據? 解答: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據此,公司不能因為你在試用期內患病治療而要求延長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同時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如果公司擅自延長試用期,你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由其責令改正,或者要求公司賠償。 據《青海法治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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