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欠款逾期未還,雙方對簿公堂,竟因借據上簽名的認定各執一詞。原來,一名當事人辯稱自己僅在借據空白處簽名,是作為“見證人”,未料名字前被加上了“擔保人”字樣,因此背上了32萬元的債務。近日,記者從湖南寧鄉市人民法院獲悉,因無法證明自己僅為“見證人”,該當事人最終被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擔保人”身份引爭議 王明(化名)將親戚李輝(化名)介紹給朋友周杰(化名)。2019年,李輝向周杰借款32萬元,并出具借條,底部寫有“擔保人王明”。2023年,雙方重新結算,李輝再次出具借據,并在背面手寫還款承諾,借據底部記載“借款人李輝”,其下方另寫有“連帶擔保人王明”。 后因借款未還清,周杰將李輝與王明訴至寧鄉市人民法院,請求判決李輝償還本息,王明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庭審中,李輝稱,借條及還款承諾中“擔保人”“連帶擔保人”字樣均系自己在王明簽字后,應周杰要求添加的,王明并不知情,僅為見證人簽名。王明也辯稱自己只是簽名,并無擔保之意。 周杰則主張,借條及還款承諾由李輝出具后,已事先寫好“擔保人”“連帶擔保人”字樣,再由王明簽名。 法院:未能證明系“見證人” 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王明辯稱其為見證人,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王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相應的社會閱歷和認知能力,應當知曉在還款承諾上簽名的法律后果。若其僅有意作為見證人或在場人,理應在簽名前明確注明自身角色,而非在簽名前留白,任由他人填寫內容、加重自身責任。此外,李輝出具的兩張憑證均有王明簽名,其主張添加字樣均未經告知,不合常理。 從簽字形式與一般書寫習慣來看,如王明簽名前并無“連帶擔保人”字樣,亦未注明“見證人”,而直接在借款人下方簽名,則應認定為共同借款人。周杰并無必要要求李輝在王明簽名前添加“連帶擔保人”字樣。僅憑李輝陳述,不足以支持王明關于其僅為見證人的主張。 綜上,法院支持了周杰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為避免因簽字身份或位置不明引發糾紛,第三人在借條、借據、還款計劃等債權憑證上簽字時,應規范書寫,明確注明系“借款人”“擔保人”或“見證人”。若非借貸雙方或擔保人,最好不要在上述債權憑證上簽字。 據《三湘都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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