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送“毛孩子”去上“培訓班”,本想著糾正狗狗的生活習慣,不料卻接到了愛犬突然死亡的噩耗。悲痛之余,主人將培訓機構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江溪法庭在江陂社區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一起因寵物死亡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目前,判決已生效。 2023年9月,姚某花費4100元購買了一只阿拉斯加犬。2024年7月,姚某將阿拉斯加犬送到某寵物生活館進行生活訓練。雙方簽訂訓練協議,約定訓練周期為45天,姚某向某寵物生活館支付了訓練費4800元。姚某希望通過培訓,能讓自己的寵物有一個更好的生活習慣。協議簽訂當天,阿拉斯加犬就被送進訓練基地。 訓練期間,姚某通過雙方建立的微信群了解犬只的訓練和適應情況。2024年9月1日,姚某突然接到訓練機構負責人的電話,說阿拉斯加犬中暑了,正被送往寵物醫院搶救。當姚某趕到寵物醫院時,阿拉斯加犬已因搶救無效死亡。姚某十分傷心,他認為寵物生活館明知阿拉斯加犬屬于不耐高溫的犬種,沒有采取必要的降溫防中暑措施,導致犬只因中暑死亡,存在過錯,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姚某要求寵物生活館退還培訓費4800元和賠償自己購買犬只、養育犬只的費用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萬余元。 寵物生活館對此不認同:“狗狗的生活場所全部安裝了空調,24小時都開著,這樣還中暑,不是我們的問題,是小狗本身抵抗力、免疫力不足的問題,我們的訓練人員在發現小狗有問題后馬上就把它送去了醫院,我們該盡的責任都盡到了。”因協商未果,姚某將某寵物生活館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姚某與某寵物生活館簽訂的訓犬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姚某將犬只交付給某寵物生活館時系健康的狀態,犬只死亡時正處于某寵物生活館的管理和控制之下,根據寵物醫院出具的就診報告可以證明犬只死亡是因中暑所致。寵物生活館作為專業的寵物飼養和訓練機構,在明知案涉犬只為阿拉斯加犬具有不耐高溫特性的情況下,未能在訓練期間盡到合理的防范措施和更高的注意義務來保證犬只的安全,結合犬只訓練期間處于夏季,氣溫較為炎熱,可以認定犬只中暑死亡系因某寵物生活館管理不當、照顧不周所致,故應當賠償姚某相應損失。 法院認為,因某寵物生活館的原因導致犬只死亡,雙方簽訂的訓犬協議的合同目的未能實現,某寵物生活館構成根本違約,應當退還姚某訓練費并賠償犬只的購買費用。因姚某主張的飼養犬只的費用是維持犬只生存生活的必要性消費支出,與某寵物生活館的違約行為無關,某寵物生活館無需賠償。據此,法院判決某寵物生活館退還姚某訓犬費4800元及利息損失,以及賠償損失2000元,駁回姚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賠償與否要看寵物是否具備人格象征意義 近年來,涉寵物死亡的損害賠償糾紛中,寵物飼養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較為普遍。在認定寵物是否為人身意義的特定物時,一般考慮寵物是否已被長期飼養且已成為飼養人的生活依托或精神寄托,如寵物屬于因情感聯系強烈而具備情感價值的物品,承載著飼養人的人格尊嚴和特殊情感時,飼養人因寵物死亡而產生嚴重精神損害的,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案涉犬只屬于姚某的財產,只有在具有特殊人格象征意義的寵物受損時才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承辦法官陳瑩表示,本案中,某寵物生活館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在案涉協議簽訂前,姚某的妻子就曾向某寵物生活館提出將犬只送養,且訴訟中姚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飼養的犬只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因犬只的死亡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故對姚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當下寵物經濟逐漸興起,其中寵物寄養、寵物培訓行業如火如荼發展,寵物培訓機構作為具有專業寵物養護管理知識的機構,對寵物寄養、培訓期間的健康安全應當盡到謹慎照料、妥善保管的義務,更應提高服務水平,加強規范管理和操作。 同時,陳瑩在此提醒各位“鏟屎官”,寵物培訓前應當審慎選擇合格的培訓機構,實地了解培訓機構場地,并與其簽訂書面協議,寫明寵物在訓練期間出現問題時的歸責情況。寵物也是我們的家人,主人在選擇相應服務時應更加審慎。 據《法治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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