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應聘當司機,最終與公司簽下的卻是一份《合作協議》,這其中的法律關系實質到底是什么?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特別的合同糾紛案。 求職者小凱通過某網絡招聘平臺聯系上了物流公司,經過溝通,小凱與某物流公司簽訂了一份《定車單》,約定小凱向物流公司定車1輛,押金4000元。 兩天后,小凱又與物流公司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約定小凱開物流公司指定的車輛,通過某在線平臺接單,提供貨物運輸配送服務,合作期三個月,小凱具體的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和工作時間均由物流公司確定,物流公司對小凱實行平臺考核和監督管理。 《合作協議》還約定,小凱可通過物流公司合作的線上貨運平臺接單派送,小凱的工資由物流公司發放,小凱不得私自提現賬戶資金,還約定了相關考核細則及違約責任。雙方還約定系合作關系,合作期限到期后若小凱未續費,車輛按照每天150元租金收取,小凱交納的押金在解除合作后退還。 誰知工作還未滿一個月,物流公司便以小凱流水未達到考核標準為由,派人取回了案涉車輛,向小凱轉賬2000余元分成,拒絕歸還4000元押金。 小凱認為自己是通過網上招聘信息去應聘司機的,在物流公司誘導下簽訂了《訂車單》和《合作協議》,其對這些文件的內容并不了解,而且事后公司并沒有對其進行培訓,導致自己無法熟練操作平臺系統,公司也并未兌現最初允諾的各種福利,如今還扣除了押金,覺得十分氣不過,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得知被起訴,物流公司提起反訴,認為小凱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考核標準,公司有權收回車輛,解除合同,并全額扣除車輛押金,還要求小凱支付因為流水未達標、有責消單等原因產生的扣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小凱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首先,案涉《合作協議》到底是什么性質?從合同內容來看,該合作協議具有車輛租賃、勞務派遣、業績對賭等多重復合屬性,協議規定了小凱的具體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和工作時間,物流公司通過指定接單平臺、強制流水指標和收入分成模式,實現了對小凱的勞動管理,卻又以合作協議的方式明確雙方之間的關系“非勞務關系亦非勞動關系”,其實質是以“合作”之名規避用人單位的責任。 其次,《合作協議》的主要條款應認定為格式條款。案涉《合作協議》的文本由物流公司擬定提供,且沒有證據證明在協議簽訂前物流公司已履行充分必要的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相關條款存在顯失公平和違法的情形。考核細則中要求司機每天在線時間為7:00至20:00,否則將每次扣除50元,該工作時長遠超《勞動法》規定的每日8小時的標準,且未支付加班費。《合作協議》考核細則、違約責任均為單向罰責,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嚴重失衡,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失公平,相關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再次,物流公司的行為有違誠信。本案中,其公司工作人員作出的承諾應認定為是職務行為,小凱有足夠理由予以相信。但是根據小凱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公司工作人員承擔派單返現,但在未兌現相關福利后卻把責任推卸給平臺,后又以小凱未達到考核標準為由解除合同,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物流公司從小凱處取回案涉車輛,表明物流公司不再繼續履行《合作協議》,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小凱亦確認《合作協議》已解除,故法院認定雙方之間簽訂的《合作協議》已解除,小凱對合同解除并無過錯,物流公司應返還車輛押金4000元。物流公司在反訴中要求小凱賠償違約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物流公司返還小凱車輛押金4000元,駁回物流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裁判結果對規范新業態用工市場具有重要警示意義,法官提醒,法律關系性質的認定關鍵在于實質而非形式,用工單位不能試圖以“合作”為名行勞動管理之實規避法定義務,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單方設定不合理考核標準。 對求職者來說,在簽署任何協議前要仔細審閱條款,特別是涉及押金、保證金、業績考核和單方解除權等內容,要注意保留招聘溝通記錄、工作安排憑證、工資支付記錄等證據,在發生糾紛時有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據《工人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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