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賀某陽故意傷害、虐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作出二審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起備受社會關注的“兩年16次家暴案”中,施暴者賀某陽因實施家暴行為,致受害人謝某梅多處重傷,最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判決賠償謝某梅37萬余元。 針對這起典型家暴行為升級刑事犯罪案件,安徽金亞太(阜陽)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雅軒從法律視角進行解讀,剖析案件審理中司法亮點,為受害者維權提供專業指引。 案件解讀 司法裁判 彰顯反家暴決心 “此案的判決結果,是我國《刑法》《反家庭暴力法》在司法實踐中的精準適用,每一項裁判都體現了對家暴‘零容忍’的司法態度。”李雅軒說,此案審理的三大亮點,為同類家暴案件處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罪數分明: 拒絕“籠統定罪”,震懾長期施暴 李雅軒表示,法院認定賀某陽“16次經常性施暴構成虐待罪,最后一次致重傷構成故意傷害罪”,符合法律對兩罪的界定——虐待罪要求行為具有“經常性、持續性”,侵犯家庭成員人身權利;故意傷害罪則以“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為構成要件,兩罪數罪并罰判處11年有期徒刑,既避免了“以家暴為由籠統定罪”的模糊性,也通過刑罰力度震懾了長期施暴行為。 離婚先行: 凸顯人身安全優先原則 “2024年5月先行判決離婚,是此案的重要程序突破。”李雅軒介紹,以往部分家暴案件中,婚姻關系未解除可能成為施暴者“以家庭糾紛減責”的借口,而此案先行解除婚姻關系,不僅從法律上切斷了施暴者對受害者的“家庭束縛”,更明確了“人身安全優先于婚姻關系存續”的司法邏輯,為受害者后續維權掃清了障礙。 民事賠償: 不讓受害者權益落空 對于37萬余元附帶民事賠償的支持,李雅軒認為,這體現了“打擊犯罪與救濟受害”的雙重司法目標——賠償覆蓋醫療費、誤工費等實際損失,既讓受害者的物質損害得到彌補,也通過民事責任的承擔,進一步強化了對施暴行為的否定評價,避免“只判刑不賠償”導致的受害者權益落空。 律師支招 遭遇家暴,牢記“安全第一、證據為王” 結合此案,李雅軒律師針對受害者維權痛點,提出“四步核心行動指南”,強調“證據留存”是維權關鍵: 立即求助,固定“報警記錄” “遭遇家暴時,首要選擇是撥打110報警,或向居委會、婦聯、親友求助。”李雅軒律師提醒,警方的接處警記錄、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是證明家暴存在的核心官方證據,能直接反映施暴行為的時間、地點和程度,不可忽視。 全面留存三類“關鍵證據” “很多受害者因證據不足難以維權,需重點留存三類材料。”李雅軒具體說明:一是“身體傷害證據”,受傷后第一時間拍照(保留原始照片)并就醫,留存病歷本、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以證明傷害后果;二是“視聽與文字證據”,保存施暴時的錄音、錄像,以及施暴者的威脅短信、微信聊天記錄,固定施暴者的主觀惡意;三是“第三方證明”,聯系目睹家暴的親友出具證人證言,或留存向婦聯、居委會求助的登記記錄,形成證據鏈。 及時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受害者的‘緊急護身符’,不要等傷害升級才申請。”李雅軒介紹,受害者可自行或委托近親屬、婦聯,向居住地或家暴發生地法院申請保護令,請求禁止施暴者接觸、騷擾、跟蹤自己;法院對緊急情況會在24小時內作出裁定,若施暴者違反保護令,最高可處15日拘留,能有效阻斷后續傷害。 善用求助渠道,獲取專業支持 李雅軒特別提到,各地已建立完善的家暴救助體系,受害者可撥打“12338”婦女維權熱線,獲取法律咨詢、調解、心理疏導等幫助;也可通過當地法院、婦聯的聯動機制,快速對接法律援助,降低維權成本。 呼吁 家暴不是“家務事” “此案終審裁定再次明確,家庭暴力絕非‘家庭內部糾紛’,而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李雅軒呼吁,受害者要摒棄“家丑不可外揚”的觀念,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親友、社區、機構等也應主動介入,發現家暴線索及時協助求助,“只有司法亮劍、受害者敢維權、社會齊參與,才能讓每一位受害者都在法律保護下遠離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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