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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鍋小便案” 一審宣判 220萬元賠償,法律依據有哪些

2025-9-15 09:41| 編輯: 謝珊珊 | 查看: 4231| 評論: 0|作者: 全媒體記者 楊燕 實習生 金妙言|來自: 潁州晚報

   今年3月,一則 “顧客在海底撈包間內朝火鍋小便” 的視頻引發廣泛關注。9月12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兩名涉事未成年人的父母共同承擔220萬元的賠償責任,用于彌補海底撈的經營損失、商譽損失以及維權開支。這一判決引發熱議,不少網友認為,220萬元的賠償對于普通家庭來說過于沉重。那么,這一賠償金額是否合理?未成年人侵權,為何要由父母 “買單”?對此,安徽乾震律師事務所王雅男律師進行了解讀。
  
  220萬元賠償的構成和法律依據
  
  “220萬元賠償由13萬元餐具損耗費、7萬元維權開支、200萬元經營與商譽損失三部分組成,看似‘超出預期’,但從法律實務看,每一項都有明確依據。”王雅男指出,13萬元直接損失屬于剛性支出,200萬元經營與商譽損失是品牌修復的必要成本,7萬元維權開支則是制止侵權的合理花費。具體來看: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財產損失需按“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合理方式計算”。事件中,涉事包間的鍋具、餐具、桌椅甚至地面鋪設物,因被排泄物污染無法繼續使用,需全部更換;門店還需進行深度消毒并出具專業檢測報告,消除消費者安全顧慮。這些開支并非店家“自說自話”,需提供采購憑證、消毒合同等證據佐證,法院最終認定的13萬元,本質是對“已實際發生的直接損失”的確認。
  
  對餐飲企業而言,“商譽即生命線”,尤其是以“食品安全”為核心競爭力的海底撈。事件視頻經網絡發酵后,相關話題迅速沖上熱搜,部分門店短期內客流量下降,消費者信任度受損。這種因“侮辱性侵權”引發的信任危機,需店家投入資金開展品牌公關、恢復消費者信心,隱性成本往往遠高于直接損失,200萬元正是對這部分成本的合理認定。
  
  事件發生后,海底撈需委托第三方機構固定視頻證據、調查傳播范圍,還需聘請律師處理行政投訴、民事訴訟等,這些均屬于“為制止侵權、挽回損失產生的合理開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這筆費用可依法向侵權人主張。
  
  17歲未成年人侵權,為何父母要賠?
  
  “孩子沒收入,為何要讓父母賠錢”是討論熱度最高的問題,核心指向未成年人侵權的責任承擔。王雅男指出,從法律層面看,17歲的唐某、吳某屬于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被監護人有個人財產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這一條款的立法初衷,既考慮到未成年人對行為 “社會危害性認知不足”、缺乏獨立賠償能力,也通過 “監護責任與賠償責任綁定”,督促家長履行“教育、管理、保護”義務。若因監護失職導致侵權,家長需承擔替代責任,本質是倒逼家長重視孩子管教,避免未成年人 “仗著未成年肆無忌憚”。
  
  已被行政拘留,為何還要賠錢?
  
  不少人疑惑,兩名未成年人已被行政拘留,為何還要承擔民事賠償?這其實是混淆了“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的邊界。前者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懲罰,后者是對“受害人損失”的彌補,二者不可替代。公安機關對其作出的“行政制裁”,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共秩序;而民事賠償針對的是“店家的財產與名譽損失”,目的是讓受害人的權益恢復到“侵權發生前的狀態”。正如酒駕司機既會被交警扣分罰款(行政責任),也需賠償被撞車輛的維修費(民事責任)一樣,兩種責任并行不悖。
  
  站在普通市民視角,220萬元賠償的“沉重感”值得共情,但從法律維度,這筆賠償是對“侵權行為代價”的精準量化——它既不讓店家因 “他人過錯”承擔無妄損失,也不讓侵權者(及監護人)因“孩子小”逃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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