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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高空拋物者,向誰索賠? 承諾但未登記,居住權成立嗎?

2025-5-20 09:33| 編輯: 劉黎 | 查看: 7774| 評論: 0|作者: 全媒體記者 張天峰 文/攝|來自: 潁州晚報

       在社區生活中,會遇到高空拋物、噪音擾民、鄰里糾紛等問題,如何結合民法典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今天,來看安徽金睿律師事務所的袁杰律師結合具體案例以案說法。
  

位于潁泉區的民法典主題公園里,一市民帶領孩子學習有關知識。

  關鍵詞:高空拋物
  
  案例:2024年,四川省一小區業主停在路面停車場的車輛被高樓上扔下的酒瓶砸中,車輛損壞,但未能找到肇事者,業主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以物業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判決其承擔20%的責任,賠償業主1155元。
  
  說法:袁杰介紹,民法典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同時,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也就是說,高空拋物產生的責任由實際行為人承擔,無法確定的由可能侵權人承擔,也可向物業索賠。”袁杰說。
  
  關鍵詞:居住權
  
  案例:日前,上海一法院通報一起案例。王先生與李女士婚內購買了一套房屋,登記為李女士單獨所有。后來,二人經法院調解離婚,李女士承諾王先生的父母對這套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權”并進行了公證。但王先生的父母與李女士在該房屋內居住期間,雙方數次產生沖突。為此,李女士要求王先生的父母搬離該住所。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李女士簽署的承諾書載明給予王先生的父母居住權,但居住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雙方均未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因此此案中的居住權不成立。
  
  說法: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未辦理登記的居住權不具有法律效力。居住權不得轉讓或繼承,當約定期限屆滿或終止條件發生時,居住權將自動終止。
  
  “民法典設立的居住權,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老人、離婚無房配偶、未成年人等群體能夠‘居者有其屋’,但在設立上一定要按照規定方式進行,以防權益受損。”袁杰說。
  
  關鍵詞:相鄰關系
  
  案例:市民張某與李某是樓上樓下鄰居。張某夫婦是退休人士,閑來無事,兩人經常晚上喝酒、唱曲、跳舞。李某夫婦住在張某家樓下,兩人皆是上班族,家中還有中考生,覺得張某夫婦的行為影響自己的生活,雙方因此發生矛盾。
  
  說法:袁杰介紹,對于鄰里關系,民法典也有相關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同時,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鄰里之間如出現噪音擾民問題,首先應雙方積極溝通,妥善解決;如果無果,可向物業或社區反映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停止侵害、賠償損失。“鄰里糾紛本質是權利行使界限的沖突,民法典通過相鄰關系規則與侵權責任體系,為厘清是非、定分止爭提供了法律標尺。”袁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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