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0日,一男子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上演一系列“神操作”企圖逃避責任。結果,阜陽交警14個小時成功破案,男子因肇事逃逸將承擔更大的責任。 2月20日6時許,阜陽市交警三大隊接到報警,在潁東區眾興路與東方路交叉口,一輛電動三輪車與一輛電動兩輪車發生碰撞,電動三輪車駕駛人受傷,電動兩輪車駕駛人當場逃逸。 民警趕赴事故現場勘查發現,地上遺落電動車部分車輛碎片,傷者頭部受傷已經送醫院治療。 民警隨即前往醫院,了解到傷者年齡較大,頭部受外傷,加之受到驚嚇,無法提供有價值的線索。 經調取監控視頻發現,逃逸車輛系一輛加裝車篷的綠色電動兩輪車。案發時,電動三輪車和電動兩輪車均有違反信號燈的違法行為,電動三輪車側翻后砸倒了電動兩輪車。結果,未等傷者起身,電動兩輪車駕駛人將摔倒的車輛扶起,隨后騎車揚長而去。 民警追查發現,逃逸嫌疑人有刻意繞路躲避監控探頭的行為,中途還進入一處偏僻小路,拆掉車篷、車牌,最后將肇事車輛藏匿于一處荒地,意圖躲避警方追查。 民警鎖定電動兩輪車號牌,與登記車主董某某聯系,對方稱車輛早已轉賣,但是無法提供買方相關身份信息。 民警根據現有證據,循跡追蹤,實地勘察,最終在一處荒廢地塊內找到了被遺棄的車輛號牌及車篷。隨后,依法傳喚車主董某某配合調查。 接受調查時,董某某經教育承認肇事逃逸者是其父親,他為了幫父親逃脫責任說了謊。 當晚,肇事男子董某到案,民警隨即帶其指認事故現場,復盤逃逸路線,查勘隱匿證物現場,并找到了藏匿的肇事車輛。前后歷時14個小時成功破案。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辦案交警介紹,在這起交通事故中,從目前事故成因來看,電動三輪車一方的過錯更大一些。如果電動兩輪車駕駛人不逃逸,對方或將承擔主要責任以上的后果。結果,董某現場逃逸,這樣一來不僅要承擔更大的責任,還將受到相應處罰。同時,董某某撒謊替父親掩飾等行為,也將受到相應處罰。 對此,交警提醒,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停車,妥善保護現場,第一時間報警并積極配合交警部門的調查。 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此可見,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明知或者可能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在有能力保護現場、報告公安機關的情況下,不履行救助被害人的義務并逃離現場的行為。 對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可以明確如下幾點:一是時間上,逃逸行為發生于交通事故后。必須是先發生交通事故,然后發生逃逸。如果逃逸在前,如行為人在被警察抓捕過程中駕車逃跑而發生交通事故,則該逃跑行為不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二是空間上,不以逃離事故現場為界限。實踐中雖然多是“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但亦存在如幫助將傷者送至醫院后逃跑的情形。只要在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都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三是主觀上,行為人出于故意,既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亦是不予救助被害人。如果是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圍觀群眾對其進行毆打等而逃跑,則不在此列。 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并且逃逸的,根據《刑法》,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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