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潁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原告陸某某以索要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共有的財產之名,將丈夫高某和他的女友林某某訴至法院,請法院判決丈夫贈與林某某房產的行為無效。法院如何判決呢?一起來看看。 跟男子分手后 她被其妻子起訴 2015年,林某某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高某。高某雖然年齡偏大,但對林某某非常體貼入微,兩人感情迅速升溫。高某承諾,要給林某某一個幸福的家。林某某與高某同居后,生下了兒子耀耀(化名)。 期間,林某某多次催促高某領取結婚證,但對方均以各種理由推脫。為了給林某某吃顆定心丸,2018年年底,高某在城南某樓盤以林某某的名義購買了一處商品房,支付首付款14萬余元。 在林某某看來,只要兩個人在一起,有沒有結婚證不重要。結果,2020年,高某和林某某感情出現危機,兩人決定分手。本以為,這段感情就此了結,讓林某某沒有想到的是,一紙起訴書讓她成為了被告——原告高某的妻子陸某某要求返還高某為她購買的這處商品房。 原來,高某在和林某某相處時,并沒有結束自己的婚姻。當時,他和妻子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但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和林某某分手后,高某和陸某某和好。 陸某某得知高某給林某某買了房子,非常生氣,起訴到潁州法院,要求撤銷該房屋登記在林某某名下,判令該涉案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 被判返還購房首付款 近日,潁州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林某某表示,她和高某經人介紹認識,始終不知道高某還未離婚。她在和高某多年的同居生活中,購買房子的首付款雖是高某支付,但后續的還款都是由她來承擔。兩個人在生活中,有多種經濟往來,都是為了撫養孩子和生活開支,不能算是高某的贈與。她作為受害者,無需返還該處房產。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陸某某和高某是合法夫妻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高某與林某某保持不當關系并同居,為案涉房屋支付首付款14萬余元。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高某婚內出軌,背叛妻子,既非因生活需要,又未經作為財產共有人的原告同意,為林某某出資購買房屋,嚴重損害了原告的權益。高某的贈與行為有餑公序良俗,更有違公平,故該贈與行為無效。 經查,高某僅為林某某出資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現該房屋林某某仍在按揭支付房款,故陸某某要求撤銷該房屋登記在林某某名下,判令該涉案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無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高某贈與林某某財產的行為無效,林某某返還陸某某首付款14萬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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