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業公司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轄區居民的幸福指數,也是一座城市承載能力的體現。正因此,社會上關于加強和規范物業管理的呼聲一直不絕于耳。即將實施的《阜陽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可謂正逢其時。 作為一項地方法規,《阜陽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明確了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的關系,以及與轄區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包括物業公司的服務屬性和社會功能,都做了清晰界定。對于業主普遍關心的物業管理費用的繳納、物業公司的選聘和交接等,上述《條例》也做出了明確規定。一方面,讓公眾知道物業公司由誰來管、如何去管,也讓業主知道一旦與物業公司發生糾紛,解決的路徑和方法。另一方面,也讓業主知道物業公司在具體服務過程中,哪些事情可為、哪些事情不可為。 比如《條例》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如果采取中斷,限時限量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或者限制業主及其車輛進出小區,限制使用電梯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的,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這不僅可以遏制物業公司利用資源控制地位要挾業主的沖動,也最大程度保護了業主的居住權,讓業主維權有門、有法可依。以法律的力量維護小區業主的權益,用法治的思維調處雙方的矛盾和糾紛,這才是法治社會的精神實質。 總之,隨著各方法治觀念的逐步提高,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互懟情緒,都會在這個地方法規實施后迎刃而解。從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角度出發,物業與業主之間只有保持長期和諧穩定的關系,才能使得雙方相看不厭,達到“雙向奔赴”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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