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構成非法狩獵罪 近日,阜南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捕捉野生蟾蜍的非法狩獵刑事案。 野生蟾蜍俗稱“癩蛤蟆”,又名中華蟾蜍,是國家“三有”野生保護動物,有著重要的生態、科學、社會價值。因其較高的經濟和藥用價值,犯罪分子頻頻伸出黑手。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5月21日晚,張某某騎電動三輪車,攜帶狩獵頭燈到阜南縣王店孜鄉某村附近捕捉野生蟾蜍,被查獲。經清點,張某某捕捉野生蟾蜍62只。經鑒定,張某某捕捉的野生蟾蜍系“三有”動物。案發后,案涉蟾蜍全部放生。 公訴機關認為,張某某違反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近日,阜南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庭審中,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根據張某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態度,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被告人張某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說法 除《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野生動物外,癩蛤蟆、松鼠、野雞、啄木鳥、山斑鳩等常見的野生動物也屬于國家保護動物,它們進入了“三有”動物名錄,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 對于“三有”動物,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便涉嫌非法狩獵罪。因此,大家一定要遵守禁獵區、禁獵期的相應法律規定,嚴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進行狩獵,不要亂捕、濫食野生動物,切莫為了口腹之欲或經濟利益觸犯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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