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某將毛坯房出租給某網絡公司,對方將房子進行裝修。數年后公司違約提前搬離,交接時劉某要求該公司將房屋恢復成毛坯原狀。雙方僵持不下,劉某訴至法院。近日,江蘇南通崇川法院審理作出判決,駁回劉某要求恢復毛坯原狀的訴求,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 案情 2017年8月,劉某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將一處毛坯房出租給該公司,租期一年。該公司承租后,對房屋進行了全面裝修,讓原本的毛坯房具備了完整使用功能。 2022年8月,雙方續簽租賃合同,租期延長至2024年8月15日。然而,2024年1月,該公司工作人員通過微信告知劉某,計劃當年4月搬離。劉某當即要求不得破壞裝修,并配合完成房屋交接。 雙方約定于2024年4月20日辦理交接,但交接時劉某突然提出要求,該公司須將房屋恢復至出租時的毛坯原狀,但該公司明確拒絕,僅向劉某交付了門禁卡。之后,該公司拆除了其安裝的中央空調,導致房屋留下孔洞、電線頭,還遺留了部分垃圾未清理。 經查,該公司已支付租金至2024年4月15日,物業費支付至2024年3月31日。2024年5月,劉某再次催促該公司按要求恢復原狀、辦理交接。遭到拒絕后,劉某訴至法院,索要相關費用及損失。 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租賃合同于2024年4月15日解除,但雙方直至4月20日才辦理房屋交還手續,因此網絡科技公司需補足2024年4月20日前的租金和物業費。 合同明確約定,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網絡科技公司應返還房屋及附屬設施;若劉某對返還的房屋及設施有異議,但不影響基本居住使用,或雙方有其他爭議時,劉某仍應先接收房屋,接收后可依法索賠損失。本案中,劉某因異議拒絕接收房屋,因此2024年4月21日起的房屋租金及物業費,屬于其未履行防止損失擴大義務導致的擴大部分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網絡科技公司對毛坯房的裝修投入,讓房屋實現了增值利用,法院依法駁回劉某要求恢復毛坯原狀的訴求,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 法官說法 本案中,承租人單方違約要求提前退租,或在未告知出租人的情況下自行搬離租賃房屋,已表明其無意繼續履行合同。在此情形下,出租人應及時與承租人確認情況,及時接收房屋。若出租人未適當履行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就后續房屋空置期間的租金損失,可能無法獲得法律的充分保護。 禁止權利濫用,彰顯公平正義。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更不支持借機擴大索賠的行為。 本案裁判引導民事主體理性維權,既保護守約人,也體諒債務人,避免“贏了官司、耗了資源”。 本案明確了提前退租的責任邊界,避免企業因對方不合理訴求背負額外負擔,生動詮釋了“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 據《現代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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