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先生父母在張先生婚后出資200萬元作為首付款為他購房,房產登記在張先生一人名下,貸款由張先生和妻子共同償還?,F在張先生和妻子鬧離婚,女方主張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張先生父母的出資該如何認定? 解答:司法實踐對此類情況的處理日趨明確。核心在于父母出資的“意思表示”。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9條規定,若父母在出資時明確表示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則該出資部分對應的房產份額視為子女個人財產。若沒有明確表示,則通常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就張先生的情況而言,登記在張先生一人名下是一個有利因素,但非決定性。房產分割時,會先析出父母出資(若能證明為對張先生個人贈與)及其對應的增值部分歸張先生個人所有,剩余部分(共同還貸及對應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事后的證據補強(如讓父母出具書面說明)在訴訟中證明力較弱。 據《法治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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