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安全不僅關乎個人安危,更維系著千家萬戶的幸福安寧。身下的座駕或許搭載了先進的輔助駕駛,但請務必知曉,它并不是“全自動”的代駕。別讓輔助駕駛的光環迷惑了雙眼,變成失控的“馬路殺手”。 輔助駕駛遵循 “駕駛員指令優先” 沈某從海某公司購買一輛配備AEB輔助駕駛系統的汽車,駕駛該車輛與橫向行駛的電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傷及車輛不同程度受損。 沈某認為,案涉AEB系統未發生“自動緊急制動”的作用,屬于產品質量缺陷,海某公司存在欺詐行為,請求判令海某公司退還購車款并給予三倍賠償。 法院認為AEB系統僅為輔助駕駛系統且遵循“駕駛員指令優先”原則,認定應由沈某自行承擔事故責任,判決駁回沈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當前部分消費者對輔助駕駛技術的認知存在顯著偏差,將L2級及以下輔助駕駛功能等同于完全自動駕駛,產生不合理使用期待,成為引發交通事故的重要誘因。 L2級輔助駕駛僅能實現車道保持、自適應巡航等部分功能,駕駛員仍需全程保持注意力集中,隨時準備接管車輛。但實踐中,不少消費者忽視這一核心前提,認為開啟輔助駕駛后車輛可自主完成所有駕駛操作,進而出現雙手脫離方向盤、分心駕駛甚至閉目休息等危險行為,釀成嚴重后果。 誤判功能操作不當 后果自擔 吳某從三某公司購買一輛配備ProPILOT輔助駕駛功能的汽車,其父駕駛涉案車輛在高速上行駛時發生追尾事故。事發時啟動ProPILOT功能,但該功能未起到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作用。 吳某認為,三某公司在介紹ProPILOT功能時,稱該功能最長車間距保持60米,且僅適用于高速道路。這使吳某產生了誤解,以為ProPILOT功能可以保持車距100米以上,于是他購買了車輛,最終引發了交通事故。 法院經審理認為,三某公司已在說明書中將自動巡航系統的性能和警示規范向消費者如實告知,不存在欺詐行為,最終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負有警示說明義務,同時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說明書作為車企履行警示說明義務的核心載體,其內容對安全駕駛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輔助駕駛系統的操作規范、功能限制等關鍵信息均明確載明于車輛用戶手冊,但部分消費者購車后未認真閱讀說明書,對系統功能產生誤判,進而因不當操作引發交通事故。 據《北京青年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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