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 2025年5月的一天,家住烏市水區某小區的楊昊(化名)隨母親王麗(化名)在某公園游玩時,突然遭遇4條流浪狗的撕咬并受傷。事發后,楊昊被送往醫院實施全麻手術,身體多處縫針。 王麗認為,公園管理方未能有效控制流浪狗進入,應承擔侵權責任,遂訴至烏市水區法院,請求判令公園管理方賠償各項損失1萬余元。 庭審中,公園管理方認為,事發前已設置警示標識,事發后配合公安機關抓捕流浪犬,已盡到合理管理義務,且流浪狗并非其飼養或管理,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未成年人遭流浪狗咬傷,身心承受巨大傷害,其合法權益應得到充分保護。公園管理方作為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的公益性公園管理主體,承擔提供公共休閑空間、服務社會大眾的職能,其安全保障義務的界定應遵循合理限度原則,兼顧公共服務的特殊性與現實可行性。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園管理方對游客人身安全負有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該義務不僅包括制定管理制度、設置警示標識等形式上的措施,還應包括針對已知風險采取防范或消除隱患的實質性行動。 從查明的事實來看,公園管理方雖提交了安保服務合同、月度治安工作計劃、會議紀要等,但結合王麗提交的網絡平臺截圖可知,涉案公園在事發前已出現流浪犬,管理方對此明知或應知。 盡管公園管理方采取了部分管控措施,但未能從根本上遏制流浪犬的聚集游蕩,沒有及時消除犬只傷人的安全隱患,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過錯。 同時,流浪犬具有流動性不可控等特點,完全杜絕流浪犬進入公園,客觀上存在一定難度。結合事發時的公共視頻,法院認為王麗的監護職責履行不到位,是導致損害后果發生的原因之一,應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公園管理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據《新疆法治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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