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近過年,不少人選擇拼車返鄉。可一旦發生意外,造成人員受傷,責任該如何劃分呢? 2024年春節前夕,張某某駕駛自家小汽車從新疆烏魯木齊市出發,搭載同鄉王某某返鄉過年。雙方約定:張某某和王某某輪流駕駛,全程花費雙方共擔。途中,張某某駕駛汽車不慎與中央護欄發生剮蹭,導致王某某受傷。事后,王某某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鑒定,王某某構成九級傷殘。 由于張某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王某某找該保險公司理賠,但遭到拒絕。 保險公司表示,張某某搭載其他人返鄉的行為屬于營運性質,超出承保范圍。 2024年12月,王某某將張某某及保險公司訴至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要求雙方共同賠償損失共計14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被告之間是否構成好意同乘。 法院認為,好意同乘是樂于助人良好社會風尚的具體體現,其核心是車輛供乘者不以營利為目的,旨在為他人提供幫助,這種幫助一般是無償的,但不排除搭乘人給予車輛供乘人數額較少的成本費用。也就是說,搭乘人給車輛供乘人一定的成本費用,不影響好意同乘行為的成立。 承辦法官查明,張某某與王某某是相識近20年的老鄉。臨近春節之際,雙方相約同乘返鄉過年,符合分攤成本的共享出行方式;從車輛的日常使用、搭乘人員的關系、行駛路線等情況能夠體現雙方相約同乘的目的在于分攤通勤成本而非營運;同時途中由二人交替駕駛汽車,也說明兩人的目的在于互助。 據此法院認定,雙方沒有盈利的目的,且具有互助互惠的性質,張某某的行為構成好意同乘。 對于損失的具體承擔問題,法院認為,本案是單方事故且損害對象為“車上人員”,張某某投保的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的保障對象涵蓋車上人員,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同時,雖然好意同乘是一種互助行為,但搭乘者無償或以較小成本乘坐他人車輛并不意味著自甘風險,車輛供乘人負有保障搭乘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注意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綜合事故的情況,法院酌定張某某在其應承擔賠償范圍內減輕30%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13.8萬余元,張某某承擔2000余元。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新疆法治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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