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1月1日起,《阜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作為阜陽市在歷史文化保護領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規,其意義不僅在于文本的確立,更標志著阜陽市非遺保護從行政干預向法治保障的系統性轉型,為區域性文化根脈的存續提供了兼具理性力量與人文溫度的解決方案。 《條例》的核心價值首先體現為制度性保障。它通過地方立法權,將非遺保護工作納入穩定、透明、可預期的法治軌道。權責明確、協同治理的方式超越了單一部門職責范疇,構建了以政府為主導,文旅、教育、財政、人社等多部門依法協同的公共責任體系。 其次,《條例》明確規定將非遺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從根本上改變了保護資金依賴臨時性申報與不確定撥款的局面,為保護規劃的長遠實施、瀕危項目的搶救性記錄、傳承活動的持續開展提供了剛性經濟支撐。同時,《條例》建立的代表性項目與傳承人評估、退出機制,體現了立法的科學性。它打破了保護名錄的“終身制”,將法律保護與傳承實效動態關聯,激勵傳承主體保持活力,確保公共資源不浪費,保障保護成效。 在制度理性之外,《條例》更深層的意義在于它運用法律的權威與剛性,守護了一座城市最為柔軟和獨特的文化記憶與情感認同。潁上花鼓燈的鏗鏘韻律、界首彩陶的千年窯火、阜南柳編的指尖經緯,以及諸多地方戲曲的悠長唱腔之中蘊藏著阜陽的文化身份。這些非物質形態的文化遺產,是城市共同歷史記憶與精神家園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的出臺,意味著這些流淌于市井生活、依托于口傳心授的“活態記憶”,獲得法律層面的承認和保護。 《條例》針對不同存續狀態的非遺項目,設計了差異化的保護路徑:對產業基礎良好的項目,通過“生產性保護”條款引導其與市場經濟融合發展;對瀕危項目,則強制要求啟動“搶救性保護”程序,進行數字化存續與文化基因保存。這種分類施策,實則是以法律手段,對城市的文化譜系進行系統性梳理、修復與續接。 《條例》以法治化為抓手,將文化自覺轉化為制度自覺,將情感認同轉化為共同行動。通過確立規則、明晰權責、保障資源,使“守護城市記憶”從社會呼吁落實為各方的法律責任與行動自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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