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精河縣人民法院調解一起車輛與散養犬只相撞引發的糾紛案。 8月31日18時許,陳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至精河縣茫丁鄉南外環路段時,與李某飼養的犬只相撞,造成陳某車輛嚴重受損、李某的犬只當場死亡。 事后,陳某為維修車輛花費2.05萬元,李某獲得犬只死亡相關保險賠付,但雙方就事故責任劃分爭執不下。 陳某認為,李某作為犬只飼養人,未采取拴繩等有效措施,任由犬只在道路上亂竄,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理應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其車輛維修費用。李某認可事發時犬只未拴繩事實,但辯稱陳某在事發路段行駛時車速過快,未充分盡到安全駕駛注意義務,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多次協商無果,陳某將李某訴至精河縣法院,請求判令李某賠償車輛維修費用。 受理案件后,法官核查事實、梳理證據,向雙方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你未盡到基本的飼養管理與安全防護義務,對事故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法官對李某說。同時,法官指出,陳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未盡到審慎觀察義務,對事故發生存在一定過錯,需承擔次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法官據此組織調解,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李某向陳某支付車輛維修費用5000元。 據《新疆法治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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