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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推出“50元輸液三天” 醫療促銷活動,違法嗎?

2025-7-1 09:15| 編輯: 劉黎 | 查看: 6065| 評論: 0|作者: 全媒體記者張天峰|來自: 潁州晚報

   近日,成都一診所開展的“50元輸三天液”活動引發熱議。目前,當地有關部門已立案開展調查,對涉嫌違法行為將依法嚴厲查處。

  此類醫療促銷活動是否違反相關法律?若患者因此類宣傳接受不必要的輸液造成損害,醫療機構是否承擔責任?今天,一起來看看安徽志豪律師事務所律師牛利佳的解讀。

  “50元輸三天液”的宣傳違法嗎?

  牛利佳介紹,“50元輸三天液”促銷活動屬于以低價促銷醫療服務,違反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和“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

  牛利佳認為,“50元輸液三天”直接指向了診療方式,同時利用價格優惠,變相保證療效,違反了“禁止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規定,這樣的宣傳可能會使患者誤解輸液的必要性,認為“低價=高性價比治療”。如果患者被誘導進行非必要診療,該宣傳行為或被監管部門認定為變相鼓勵過度醫療、以不正當方式誘導醫療需求,違反醫療廣告的嚴肅性和真實性原則。

  醫療廣告合規邊界是什么?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凡涉及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內容的均屬于醫療廣告,診所以“50元輸液三天”的促銷信息對外宣傳,其本質屬于宣傳醫療服務的“醫療廣告”,并非普通的商業“促銷信息”。

  醫療廣告合規邊界主要由以下幾點綜合進行判斷:發布前是否取得審核證明;內容是否限于“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地址、所有制性質、類別、診療科目、床位數、接診時間和聯系電話”這8項;是否存在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內容,如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式、保證治愈率、宣傳診療效果或者利用患者形象宣傳等。

  如果因此類宣傳接受醫療出現問題,誰來擔責?

  民法典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過錯認定有著明確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如果‘50元輸液三天’的宣傳導致患者接受輸液受傷害,醫療機構應承擔責任。”牛利佳說。

  牛利佳介紹,民法典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如果消費者發現醫療機構存在上述違規醫療宣傳行為,應及時留存證據,向市場監管局、衛健委等部門舉報。如患者因該宣傳導致醫療損害,應及時保存就診記錄、繳費憑證等,通過協商、訴訟等手段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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