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市總河長簽發第11號總河長令,對我市縱深推進河湖“清四亂”常態化規范化實施進行部署,著力構建安全河湖、幸福河湖、生命河湖,為全面提升全市水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有力支撐。 第11號總河長令要求,要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底線思維,堅持預防為主,以妨礙河道行洪問題為重點,全面排查起底河湖管理范圍內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等問題,根據問題形成時間和嚴重程度,按照嚴重阻礙行洪問題堅決清除、一般“四亂”問題限期整改、歷史遺留問題妥善化解的原則,分類提出問題整治措施。 各地要明確責任分工,持續排查整治河湖管理范圍內的圍墾河湖、填堵河道,占用河道開發工業園區、房地產,種植阻水片林和阻水高稈作物,設置妨礙河道行洪的養殖網箱,在河湖管理范圍內違法違規建設光伏電站、風力發電場,以風雨廊橋名義開發建設房屋,以生態治理、綠色廊道、濕地修復及各類公園名義違法侵占河湖,涉河建設項目施工違法占用河道,以清淤疏浚之名非法采砂等“四亂”問題。同時,要持續推進河湖管理范圍復核調整,因地制宜設置河湖管理保護控制帶,夯實河湖管護基礎。全面落實主要河湖管護主體責任,強化資金保障,加強河湖管護隊伍建設,結合城鄉環衛一體化,全面將河湖管護體系向農村河湖延伸。 各地要根據排查結果,建立河湖“四亂”問題清單、措施清單、責任清單,落實縣、鄉河湖長責任人,明確問題清理整治責任主體。縣級問題臺賬及“三個清單”經市河長辦審核后,納入全國河湖長制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問題排查情況,跟蹤清理整治進展。 各地要進一步強化基層河長巡河履職,確保通過巡河發現、解決一般問題,發現、上報重大問題,對巡河走形式、責任河湖問題較多的基層河湖長定期通報;要在年底前全面落實已完成劃界河湖的管護主體,明確管護隊伍,加強巡查管護;要充分利用城鄉環衛一體化資金和隊伍,嚴格水域保潔標準,全面建立農村河湖管護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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