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捕捉78只蟾蜍 獲刑! 說法: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應予立案追訴 野生中華蟾蜍俗稱“癩蛤蟆”,屬于“三有動物”,任何人不得隨意獵捕和出售,否則就涉嫌犯罪。這不,阜南縣的周某某就因非法捕捉78只蟾蜍,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周某某家住阜南縣某村,年逾六旬。去年夏天,他聽說蟾蜍能賣錢,于是駕駛電動車,頭戴狩獵頭燈,使用火剪等非法捕捉野生蟾蜍。正當周某某在河邊專心捕捉蟾蜍的時候,公安機關執法人員現場將其抓獲,扣押了其持有的頭燈、白色塑料桶、火剪等物品,并將查獲的蟾蜍予以放生。 經查明,周某某共計捕獲蟾蜍78只。經鑒定,均為中華蟾蜍,系“三有動物”。案發后,周某某被提起公訴。 日前,阜南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狩獵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周某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為懲治犯罪,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不受破壞,法院依據刑法,判決周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說法 “三有動物”是指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常見的動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雞、野兔和各種蛇類等,新調整的“三有動物”名錄共收錄野生動物1924種。 刑法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在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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