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的車和闖黃燈的車相撞,責任該如何劃分?7月17日,阜陽交警通報了一起典型案例,提醒廣大駕駛員注意行車安全。 7月13日20時32分,謝某某駕駛轎車沿阜城南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與竹園路交叉口時,與沿竹園路由東向西的李某某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兩車受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阜陽交警認定,當事人謝某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闖紅燈),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李某某駕車闖黃燈通行,負次要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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