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稱,是阿姨給了零食讓其撒謊 法院:證據不足,駁回訴求 好端端被狗咬傷,的確讓人郁悶。但是如果沒有足夠證據,也不能確定狗的主人是誰,還執意要求鄰居賠償,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阜南縣就發生了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原告找來8歲小朋友作證,向養狗的鄰居索賠7000余元。近日,市中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女子被狗咬傷,起訴鄰居索賠 去年6月份的一天,家住阜南縣某小區的白玲帶著兒子在家門口玩,一同玩耍的還有小區里其他小朋友。玩著玩著,遠處幾只小狗在打架,嚇得孩子們四處散開。 正當白玲拉著兒子往家走時,一條狗從背后沖過來咬傷了她的腳后跟。白玲趕緊到醫院進行了傷口處理,并且打了狂犬疫苗。 事后,白玲越想越氣,她依稀記得咬傷自己的那條狗好像是鄰居葛濤家飼養的金毛,她決定報警為自己討回公道。 當地派出所民警找到葛濤,他稱對自家狗咬傷白玲一事并不知情。他回憶,事發當天,自家的金毛一直關在院子里,沒有放出去。葛濤對民警表示,雖然不是自家的狗咬傷了白玲,但是出于鄰里之情,他承擔了白玲打狂犬疫苗的500多元費用。 讓葛濤沒有想到的是,三個月后,他收到了阜南法院的傳票——白玲以被葛濤家的狗咬傷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葛濤承擔責任,賠償她各項損失7000余元。 讓8歲女孩說謊作證 阜南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時,白玲向法院提供的證據為民警的接警記錄,記錄上顯示:“通過詢問知情人小欣,小欣說,是葛濤家的狗咬的。”小欣當時只有8歲,和白玲、葛濤住在同一個小區。白玲向法官表示,小欣可以證明當時她就是被葛濤家的狗咬的。 但白玲沒有想到,葛濤提供的一段視頻,讓她露了馬腳。視頻中,案外人小欣和她的奶奶說:“因為阿姨(白玲)給她買了好吃的零食,所以她才對民警說了咬傷阿姨的是葛叔叔家的大金毛。” 阜南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白玲提供的證據,民警問詢“知情人”的方式,不能進一步證明其的確是由葛濤所養的狗咬傷。因此,對于白玲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證據不足,被駁回訴求 一審判決后,白玲不服,提出了上訴。 近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了此案。市中院二審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于舉證責任的分配,受害人首先應舉證證明侵權事實的存在。 本案中,白玲被狗咬傷是事實,其應進一步證明是被葛濤家飼養的狗咬傷。白玲舉證的派出所出警記錄“經詢問知情人”,所謂“知情人”是白玲8歲的鄰居小欣,但公安機關沒有對小欣的相關筆錄記載。且事后,在小欣奶奶的多次追問下,小欣稱是白玲阿姨給她買零食,讓她說是葛濤家的狗咬傷。因此,白玲讓葛濤承擔侵權責任證據不足,遂二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說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證人,是指目睹案件事實發生并出庭作證的人,成為證人需要具備證人能力。根據立法精神,作為自然人,有兩類人不具有證人能力:一是精神病人,二是因為年紀太小不能在法庭上正確表達意思的人。 對于年齡尚小的兒童來說,只要對于需要其作證的事實在感知的時候能夠辨別是非,在作證的時候能夠正確表達即可以作證。但是一定要保證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在現實審判的一些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或證人當庭撒謊,被法官識破后,會不予采納,嚴重的可能要追究證言造假者的法律責任。為此,法官提醒,參加民事訴訟一定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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