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朋好友在一起喝酒本身并無不妥,但不顧本人身體狀況大量飲酒,或共飲人未加勸阻、照顧不周而導致醉酒人發生意外,可能要擔責。近日,臨泉法院宋集法庭就調解了一起醉酒人意外死亡而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 甲某因家中辦事宴請客人,村民丙某與乙某等人同桌飲酒吃飯。飯后,丙某回到家中死亡。丙某的配偶及子女因與酒席組織者甲某、同桌飲酒的乙某等九人就丙某死亡賠償一事協商不成,訴至臨泉法院。 因本案涉及的人員較多,為減少當事人訴累,避免矛盾激化,修復破裂的社會關系,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法官告知,被告作為共飲人,對死者負有注意、提醒、勸阻和酒后安全保障義務。在對飲中,九被告未注意到死者的狀態,造成丙某飲酒后回到家中死亡的后果,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而死者應當知道自身的身體狀況以及飲酒會帶來的風險,但其放任這種風險的存在,在飯局上大量飲酒,對其死亡具有較大的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經調解,九人均表示愿意賠償,現場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共計77500元,雙方簽下了調解協議。 說法 按照相關法律,以下幾種情況,共同飲酒人需承擔法律責任: 強迫性勸酒。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明知道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不適宜飲酒,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事故等損害。一旦飲酒者想要駕車,同飲者必須極力勸阻,避免危害行為發生,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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