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檢察院官的努力下,臨泉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獲得司法救助金15.43萬元。 2月15日20時許,李某甲酒后駕車與孫某甲駕駛的三輪車發生碰撞,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傷。肇事后李某甲離開現場,并聯系張某甲到現場為其頂罪。張某甲到場后謊稱其系肇事者,在民警詢問時作虛假證明包庇李某甲。隨后,張某甲被抓,如實供述其罪行。第二天,李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經認定,李某甲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臨泉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李某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傷,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某甲明知李某甲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犯罪事實清楚,應當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隨即,就該案向臨泉法院提起公訴。 臨泉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張某甲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120萬元,李某甲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482521.69元。 判決后,李某甲沒有賠償能力,但被害人已花費醫療費40余萬元,后期還需要二次手術及康復治療,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臨泉縣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被害人急需救治,且家庭生活困難,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經召開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后決定進行司法救助,給予其15.43萬元救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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