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管理、能源使用和節能技術的開發、推廣、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 節能工作應當堅持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遵循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科技推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節能監察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節能目標,并對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目標分解落實,明確下一級政府、有關部門、重點用能單位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節能產品、技術、工藝的研發、示范和推廣應用,促進節能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通過舉辦節能宣傳周,創建節能社區,開展志愿者服務等形式,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公眾節能意識,倡導節約型消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倡導節能新風尚。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和節能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不得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節能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節能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節能法律、法規; (二)提出節能政策、措施; (三)編制節能規劃草案,制定節能規劃的實施計劃; (四)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協調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六)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省實際,可以制定地方節能標準;制定地方節能標準時,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生產過程中能耗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地方標準。 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第十三條 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的節能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鼓勵和促進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宣傳、培訓和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推廣應用等服務。 鼓勵企業利用技術優勢和管理經驗,組建專業化節能服務機構,推動節能服務機構實現規模化經營。 鼓勵和規范節能服務機構通過效益分享、能源費用托管、節能量保證、融資租賃等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診斷、融資、改造等服務,并按照合同約定與用能單位分享節能效益。 節能服務機構應當提高服務質量,保障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檢驗測試技術條件的節能服務機構依法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檢測。被檢測單位不得拒絕檢測。受委托的節能服務機構不得向被檢測單位收費。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能源標識管理的產品目錄和相關規定,加強對能源效率標識使用的監督檢查,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其標注的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信息的準確性負責。禁止銷售應當標注而未標注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 禁止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第十七條 鼓勵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依法申請節能產品認證。經認證合格后,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可以在節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禁止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第十八條 實行落后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淘汰制度和高耗能行業限制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淘汰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目錄和實施辦法,淘汰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改進和規范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省節能主管部門定期公布設區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優化能源生產、消費結構,鼓勵支持開發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潔能源消費比重。 第二十一條 用能單位應當制定并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 第二十二條 用能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技術落后、嚴重浪費能源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三)將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轉讓給他人使用; (四)引進落后的用能技術、設備和材料; (五)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 (六)其他違反節能法律、法規、國家用能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節能的有關要求,推進能源資源優化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推進有利于節能的行業結構調整,推進用能結構和企業布局優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工業園區、產業基地進行節能改造,根據實際需要發展集中供熱和能源梯級利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對于公用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應當按照節能要求,嚴格控制能耗,優先使用節電的技術、產品和新能源。 第二十五條 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改造和電能保護,降低線損和配電損失,減少無功損耗,提高電能利用效率。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其建設、設計、審圖、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建筑節能標準,采用節能新技術、節能型材料、器具和產品,利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優先選擇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 第二十七條 設區的市的市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城市應當制定熱力規劃,推廣集中供熱。 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對既有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推廣使用節能環保型公共交通工具。鼓勵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倡導綠色出行。 第二十九條 鼓勵生產和使用節能型機動車輛、船舶和農業機械。 機動車輛、船舶應當符合國家能耗標準。實行老舊交通運輸工具的報廢、更新制度。 第三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開展下列節能管理工作: (一)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采取節能管理或者節能改造措施; (二)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督管理,定期報告能源消費狀況; (三)對重點用能部位的用能情況實行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第三十一條 節能主管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以下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對有關用能單位實施重點管理。 第三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安排資金用于節能科研開發、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宣傳、培訓、監測、獎勵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依法向節能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并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能源管理負責人負責組織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組織編寫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出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并組織實施。 能源管理負責人應當接受節能培訓。 第三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結合現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臺,加強能源計量基礎能力建設,按照節能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建設能耗在線監測系統,開展能耗在線監測,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六條 電、煤氣、天然氣、煤等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計量、收費,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三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的有關要求,推進節能技術進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先進節能技術重點、方向、推廣目錄,組織實施節能示范工程,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節能降耗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推廣、節能技術示范工程建設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 第四十一條 鼓勵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 第四十二條 鼓勵支持在農村大力發展沼氣,推廣秸稈氣化、秸稈發電等生物質能和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按照科學規劃、有序開發的原則發展小型水力發電,推廣節能型的農村住宅和爐灶等,鼓勵利用非耕地種植能源植物,大力發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節能技術服務體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場化節能技術服務。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的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節能工程建設。下列重大節能工程應當優先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科技攻關計劃: (一)燃煤工業鍋爐(窯爐)改造工程; (二)區域熱電聯產工程; (三)余熱余壓利用工程; (四)節約和替代石油工程; (五)電機系統節能工程; (六)能量系統優化工程; (七)建筑節能工程; (八)綠色照明工程; (九)政府機構節能工程; (十)節能監測和技術服務體系建設工程; (十一)需要優先納入的其他重大節能工程。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節能工作投入,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合同能源管理、節能產品和技術的示范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節能診斷和表彰獎勵等。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對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優惠扶持措施,以及支持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推廣、使用的財政補貼規定。 第四十七條 對納入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的產品,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據國家確定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處于有效期之內的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對獲得證書的產品實施政府優先采購或者強制采購。 第四十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投放,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擔保范圍,提高服務效率,為節能服務機構提供項目融資等金融服務。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節能領域,促進節能技術改造。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有利于節能的能源價格改革。 實行階梯電價、峰谷分時電價和蓄冷、蓄熱以及其他蓄能電價等價格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對主要耗能行業,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別電價政策。 鼓勵電力企業與用戶運用協議避峰等措施限制高峰期電荷,合理調整用電負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被檢測單位拒絕檢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報。 第五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不按照要求建設能耗在線監測系統或者開展能耗在線監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沒有達到整改要求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收費的; (三)對能源利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不依法處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作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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