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從古至今都是人人要遵守的社會共識。正因有了這個規范的約束,社會經濟活動才得以公平、順暢地進行。然而,少數人為了一己私利,不僅把欠債還錢這件天經地義的事情視若兒戲,能躲則躲,能跑就跑,甚至連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也置若罔聞,露出一副婁阿鼠(昆曲代表性作品《十五貫》中的丑角)的嘴臉,與司法機關玩“躲貓貓”的游戲。 更為惡劣的是,有些人明明具有一定的償還能力,也與債權人達成了還款協議,但就是久拖不辦,賴著不還。他們的“小算盤”是能賴多久就賴多久,“錢在我手里,我就是大爺”,從而心安理得地當起了“老賴”。 “老賴”的存在,一方面讓債權人的正當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很多人為此血本無歸;另一方面,“老賴”毫無底線的失信行為,嚴重損害了整個社會的誠信建設。因此,法院執行干警動用一切可以動用的力量,找到“老賴”、懲治“老賴”,督促“老賴”履行法定義務,讓他們在正義的陽光下“暴曬”,既是維護債權人正當利益的有效之舉,也是維護經濟社會繁榮穩定的現實之需。 筆者注意到,最近幾年來,全國各地各級人民法院,包括阜陽各級人民法院都加大了執行力度,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失信行為人勇于“亮劍”。如此一來,一些試圖長期隱藏起來不想還錢的“老賴”,終究被司法機關找到,在法院工作人員的教育下,在法治威力的震懾下,全部或部分履行了法律義務。 而對于那些被逮個正著,又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的“老賴”,人民法院應依法行使權力,該拘留的立即給予司法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該起訴的起訴、該判刑的判刑,以法治的力量在全社會形成“誠信光榮、‘老賴’可恥”的輿論氛圍。 欠債還錢,說到底是契約精神在經濟社會活動中的一種具體實踐。這種實踐越順暢、越持久,就越能起到維護經濟社會繁榮與穩定的作用。反之,就會貽害無窮。從這種角度來說,讓“老賴”無所遁形,誠信方能大行其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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