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傷住院,親人陪護有沒有產生實際經濟損失?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例。 2025年6月1日,馮某權駕駛輕便摩托車在邕寧區某路與張某麗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張某麗受傷住院。交警部門認定馮某權負全部責任。張某麗住院27天,因年事已高且左小腿皮膚缺損需做植皮手術,由已退休的丈夫全程陪護。事后,張某麗訴至法院,要求馮某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24899.49元。馮某權對護理費等提出異議:“家屬護理沒有產生實際經濟損失,憑什么要我出護理費?” 邕寧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麗住院期間因臥床行動不便,需要有人陪護,其丈夫履行護理責任,提供的勞務屬于實際損失范疇。護理人員與受害人是否存在親屬關系,不影響護理費的認定。法院參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務行業平均收入標準(156元/天),判決支持護理費4212元,連同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由馮某權賠償共計23475.49元。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護理費是加害人支付給護理人員的勞務報酬,受害人家屬對受害人進行護理,并不是加害人的免費義工,故護理人員與受害人之間是否存在親屬關系以及有無固定收入,并不影響護理人員收取護理費的權利。 據《廣西法治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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