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餐飲、汽修、手工技藝等諸多行業,學徒“打下手”的情形十分常見,學徒幫工是否構成勞動關系的糾紛也屢有發生。這一問題不僅關乎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也與用工主體經營合規息息相關。近日,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辦結一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 案情回顧 福州市某商貿公司是一家經營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維修、配件制造、零配件零售等業務的商貿公司,潘某和李某為該商貿公司的股東。小王于2023年8月到該商貿公司門店當學徒,主要工作為送貨、整理倉庫、修車等。李某負責記錄小王考勤,并通過微信轉賬向小王支付報酬。 2023年12月,小王在送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要求商貿公司賠償工傷損失。商貿公司以小王是學徒,并未簽訂勞動合同,也從未為小王交過醫社保為由,認為雙方僅存在雇傭關系,拒絕承擔工傷賠償責任。2024年7月,小王通過勞動仲裁,確認其與商貿公司于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商貿公司不服,遂起訴至法院。 審理過程 法院經審理認為,商貿公司和小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成立勞動合同關系的主體資格。小王按照商貿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及公司股東李某的安排,提供送貨、整理倉庫、修車、對貨物進行拍照修圖后上傳小程序等工作,且小王的工作內容是商貿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 在工作任務、工作內容等方面,商貿公司享有絕對的支配性,小王不能自主選擇,同時,商貿公司對小王進行了日常考勤管理,并由李某向小王發放勞動報酬。因此,小王與商貿公司之間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商貿公司與小王之間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應當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關于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通過個人賬戶支付報酬及未繳納醫社保等情形,均系企業經營不合規的行為,不得以此對抗勞動關系的成立。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商貿公司與小王在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說法 判斷勞動關系,法律更關注的是“實質”而非“形式”,即便未簽訂勞動合同,用工事實也已構成一種“無形的契約”。只要滿足以下3個核心特征,即有可能被認定為勞動關系: 1.人格從屬性。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地點、內容、過程上均服從單位的指揮、管理和約束,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可以通過考勤、獎懲等規章制度約束,工作指令的郵件往來、微信記錄等證明。 2.經濟從屬性。勞動者通過提供勞動獲得穩定、規律的報酬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其勞動工具、生產資料多由單位提供,經濟上依賴于單位。可以通過工資流水、工資條、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記錄等證明。 3.組織從屬性。勞動者被納入單位的生產組織體系,勞動者從事的工作是單位正常經營業務的必要部分。可以通過工作證、門禁卡、工服,代表單位簽收的文件、辦理的業務等證據證明。 用人單位應合規經營,切勿以“學徒”“臨時工”“兼職”等名義,規避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只要存在實際用工且符合勞動關系特征,就需承擔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否則,將面臨支付雙倍工資、補繳社保等法律風險。 據中國法院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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