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酒不成席,適量莫貪杯。廣西桂林一男子一日連續兩場聚餐飲酒后,因酒精中毒不幸身亡。親屬將兩場聚餐的7名人員訴至法院索賠。經桂林市兩級法院審理,這起因喝酒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終于塵埃落定。 案情回顧 2025年2月15日,桂林市民劉某邀寧某到王某家飲酒,3人共飲約3杯米酒。之后,寧某與王某將劉某送回家。不久,曾某邀劉某到廖某家中,寧某、王某一并前往。在廖某家,聚餐人員已有廖某、楊某、楊某某、曾某、聶某5人。 寧某、王某逗留數分鐘后離開,廖某因與劉某有矛盾,不愿與其共飲,遂與席間其他兩人先后離開,劉某繼續飲用米酒,意識逐漸模糊。兩場酒局期間,劉某與同桌人員自愿飲酒,無人勸酒、罰酒、敬酒。 當天18時許,廖某得知劉某喝醉,便叫來劉某之子劉文某及其同學,將劉某抬回家交由劉文某照料。19時許,劉某妻子下班回家,20時許發現劉某異常并撥打120急救,急救人員現場宣布劉某死亡。經鑒定,劉某符合因乙醇中毒致死的特征。 劉某的妻兒認為,劉某的死亡與廖某等人共同飲酒有關,將7人訴至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要求其索賠各項損失共計56萬余元。 審理過程 法院審理認為,共飲者之間存在相互提醒、勸阻過量飲酒的注意義務,以及在共同飲酒人處于醉酒或其他危險狀態時,及時采取救護、通知、照顧、送醫等合理措施的救助義務。 寧某、王某與劉某雖在王某家有共同飲酒行為,但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對劉某后續前往廖某家飲酒存在勸酒、放任飲酒風險擴大等過錯行為,對損害發生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楊某、楊某某、聶某等人屬自飲自酌,既無共同飲酒也無強迫或勸酒行為,不構成法律上的過錯或危險行為,不應承擔責任。 第二場酒局雖在廖某家中,但廖某既不是涉案飲酒活動的邀約者,也沒有與劉某共同飲酒的行為,且積極采取了將其送回家中的措施。從整個過程來看,廖某不存在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不承擔責任。 曾某作為邀約劉某參與后續飲酒的主體,應當知曉劉某此前已有飲酒行為,然而,曾某未對劉某進行任何關于節制飲酒的有效提醒,未盡到同飲者之間相互提醒的基本義務。其次,曾某作為同飲者,發現劉某在廖某家飲酒過程中逐漸陷入醉酒狀態時,未對其妥善安置也未實施合理的救助行為,存在明顯的疏忽過錯,酌情承擔5%的責任。 劉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過量飲酒的危險,對自身死亡負主要責任。 最終法院按5%的責任比例判決曾某賠償劉某妻兒各項經濟損失。一審裁判后,劉某妻兒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據《法治日報》微信公眾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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