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陜西省西安市鄠邑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審結了一起校園侵權糾紛案。 原告小軒與被告小輝是同班同學。在一次午間休息期間,兩人因瑣事發生口角,情緒激動之下,從言語爭執升級為肢體沖突。小輝揮出一拳,正中小軒面部,小軒反擊,兩人扭打起來。 后小軒被診斷為鼻骨骨折。原告小軒的家庭為此支出了數額不菲的醫療費,于是,他們將小輝及其監護人和學校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 承辦法官肖少霞在細致審理后,查明的2個關鍵事實成為責任劃分的核心依據。經調查確認,涉事學校制定了明確的學生行為規范與安全管理制度,在日常教學中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并在課間安排了值日老師在走廊和操場巡視。本次事發突然,且地點在人員流動迅速的教室外走廊,老師未能瞬間制止,并不等同于管理失職。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法律要求學校提供的是一個安全的教育環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而非一個“絕對無風險”的真空罩。將無限的安全保障責任加諸學校,既不現實也有失公允。這一認定,為校園安全責任的界定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標準,避免了學校陷入“動輒得咎”的困境。 本次沖突并非單方面的無故侵害,而是由雙方爭執引發。小軒的言行在事件升級過程中起到了推動作用。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法院判決小軒自行承擔10%的責任;被告小輝因其直接侵害行為,承擔90%的主要賠償責任。 (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據《西安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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