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繼父母并無血緣關系,他們的養老問題繼子女該不該管?近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在一起審結的贍養糾紛案件中給出了答案:繼子女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父母,應當承擔贍養義務,不因無血緣而免除。 來自四川的李某經人介紹,帶著與前夫所生之子小羅,與老張共同組建了新的家庭,婚后二人未再生育子女。老張將小羅視為己出,安排其上學并承擔各類支出費用。小羅成年后,也感念老張養育之恩,日常主動支付生活費,在老張生病時積極承擔醫療費用。 近幾年,老張與小羅因為房屋等財產問題產生矛盾。2023年,老張因家庭瑣事與李某發生爭執,關系一度緊張甚至鬧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不準離婚。此后,3人雖然仍共同居住,但小羅對老張不管不問。隨著時間推移,愈發年邁的老張將小羅訴至宜興市人民法院,要求小羅盡贍養義務,每年支付贍養費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判斷繼子女是否需要對繼父母履行贍養義務,關鍵在于雙方是否形成法律上的撫養教育關系。本案中,小羅的母親在其未成年時與老張登記結婚,自1992年起3人長期共同生活,老張不僅為小羅解決了入學問題,還持續承擔其成長過程中的各項開支,已實際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應當認定老張與小羅形成合法有效的繼父子關系。現老張年事已高,缺乏勞動能力,符合要求成年繼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法定條件,且老張主張的每年5000元贍養費,結合當地生活水平及小羅的負擔能力,并未超出合理范圍。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了老張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庭后表示,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責任,要考量繼父母在子女成長過程中是否實際履行的撫養教育責任,法院會以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期間繼父母是否實際進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是否承擔撫養費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根據法律規定,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繼父母請求曾受其撫養教育的成年繼子女給付生活費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撫養教育情況、成年繼子女負擔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繼父或者繼母曾存在虐待、遺棄繼子女等情況的除外。 據《法治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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