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丹麥嘗生蠔”“去日本賞煙火大會”“去泰國騎大象”……暑假里,一場場“說走就走”的跨境旅行,讓“詩與遠方”照進現實。但與此同時,跟團游“貨不對板”、購物店買到假貨、承諾行程無故縮水等出境游常見“陷阱”也需警惕。對此,安徽志豪律師事務所的高恒律師為大家解答相關法律問題。 選旅行社:認準“一照一證一險”,避開“黑中介” 案例:近日,阜城市民小蘭(化名)向記者反映,7月份,她從某直播間里購買了日本大阪5天4晚的高端旅游項目。行程結束后才發現,該旅行社無經營資質,“行程和直播間宣傳嚴重不符”,體驗極差。 律師解讀:選擇境外游服務商,首先要核查“一照一證一險”——營業執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可登錄“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核驗真偽),以及“旅行社責任險”保單(保額建議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萬元)。 需特別警惕“微信群”“小紅書博主”等非正規渠道的私下組團。根據《旅游法》第28條,未取得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若因組織者過錯造成游客人身損害,個人可能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若已交定金后發現對方無資質,可依據《民法典》第500條主張締約過失責任,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并賠償機票、簽證等實際損失。 簽合同:口頭承諾不算數,白紙黑字才可靠 案例:城南張先生為孩子報名“法意瑞10日游”,行程單明確標注“含巴黎盧浮宮專業講解”,但實際僅獲1小時自由參觀時間,領隊以“講解員未預約”為由推脫。 律師解讀:簽訂境外游合同時,須明確《旅游法》第58條規定的13項內容,包括交通方式、住宿標準、景點首道門票、自由活動時間、購物次數等。 業務員口頭承諾的“五星酒店”“純玩無購物”等,務必寫入補充條款并加蓋旅行社公章。建議手寫補充“本行程如與宣傳不符,游客有權在境外拒絕參加并要求退還未產生的費用”,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 防財物損失:托管貴重物品,先聲明再封存 案例:牛女士一家報團赴歐洲旅游,行程首日隨身行李被盜,導致旅行計劃受阻,維權時因未保留托管憑證,賠償協商陷入僵局。 律師解讀:目前出境游保險多側重人身安全(如意外事故、海外就醫),對隨身財產的保障較弱。根據《旅游法》第70條,因地接社、酒店等合作方(即“履行輔助人”)原因造成財物損失的,游客可要求組團社賠償,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向責任方追償。 普通行李托管后若遺失或被盜,保管方需全額賠償;但貴重物品需履行“聲明—驗收—封存”手續:游客應提前告知保管人物品價值,由對方驗收并記錄,否則遺失后可能僅按普通物品賠付。 買到假貨:證據是關鍵,分場景維權案例:朱先生7月初在泰國旅游時購買2萬元“藍寶石”,回國后鑒定為合成剛玉,因未保留完整票據,維權困難。 律師解讀:境外購物糾紛不適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權需依據當地法律,成本較高。跟團游時若在旅行社指定購物點買到假貨,可要求組團社協助維權;自由行游客可聯系當地監管機構。 核心是留存證據:付款前務必讓售貨員將口頭承諾(如“天然寶石”“正品保障”)寫入發票,同時保存商品標簽、交易記錄等全套憑證。 人身意外:“三取證”是關鍵 國內旅行社可追責 案例:去年暑假張女士帶7歲兒子赴韓國旅游時,孩子在景區跌下5米高景觀臺受傷,因未及時固定證據,后續賠償協商耗時數月。 律師解讀:境外受傷后,需第一時間完成“三取證”:保存病歷、醫療發票、診斷證明;在事發地警局做筆錄并取得《事故證明》;24小時內撥打保單報案電話。 數據顯示,出境游人身損害多因交通事故、溺水等,若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義務,需承擔違約責任。即使行程委托給境外旅行社,游客仍可依據國內旅游合同,向簽約的國內旅行社主張賠償。 |

歡迎關注阜陽新聞網微信公眾號 : fynewsnet
全城最新資訊,盡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