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湖南長沙一企業負責人因砸毀記者攝像機被刑事拘留,引發熱議。有些人疑惑:不過是“一時沖動毀了東西”,為何會扯上刑事責任?這背后,是對“故意毀壞財物罪”法律邊界的認知盲區。 事件回顧: 記者采訪時設備被砸 7月15日,湖南湘江新區警方通報:當地豐旭線纜有限公司負責人謝某某,與上門采訪的記者發生爭執時,將記者的眼鏡、拍攝設備砸毀。經鑒定,被損毀設備價值約6.8萬元。目前,謝某某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刑拘,案件正在辦理中。 “6.8萬元的損失,早已越過刑事立案的‘紅線’。”阜陽市眾豪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恒指出,這起事件的關鍵在于,“數額和情節”會讓行為性質從“民事糾紛”升級為“刑事犯罪”。 法律解讀: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如何認定的 張恒律師解釋,故意毀壞財物罪指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該罪立案需滿足三點: 一是主觀故意,如本案中行為人明知攝像機屬他人仍故意損毀; 二是有摔、砸等客觀毀壞行為,只要導致財物效用喪失或大幅降低即可認定; 三是達到數額或情節標準,目前執行標準為5000元,三次以上毀壞、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均屬“嚴重情節”。 本案被損毀設備價值約6.8萬元,已超追訴標準。 “有些人對‘刑事立案標準’認知不足,誤以為‘賠錢即可了事’,但實際上,達到刑事標準的行為必然面臨法律追責。”張恒表示,不僅要民事賠償,還要刑事追責,且先刑后民。未達5000元的,依《治安管理處罰法》可處拘留和罰款;達5000元以上的,依《刑法》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張恒提醒,公民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遇矛盾需冷靜,用合法方式解決,切勿因沖動耍橫打砸,否則可能承擔刑責,悔之晚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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