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輛的使用性質是車險合同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收取保費的重要依據。根據車輛使用性質的不同,家庭自用、非營業企業、公路客運、營業性貨運、出租/租賃等不同用途的車輛在保費的收取上均有不同。 真實案例 2025年2月,臨泉縣張先生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雙方車輛受損嚴重,張先生現場報警報保險處理。在理賠過程中,國元保險臨泉支公司發現張先生駕駛的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在從事“貨拉拉”營運活動,在與張先生溝通時,張先生也承認其一直都在用該車輛在“貨拉拉”平臺上接單拉貨。 案例分析 由于張先生為車輛購買的是非營運車輛保險,根據保險免責條款(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張先生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從根本上違背了保險合同的約定,違反誠信原則,因此,保險公司不予賠付。在事實之下,張先生主動放棄了索賠。 案例啟發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用自己的車在“滴滴”、“貨拉拉”等平臺接單賺錢,雖然這樣能增加收入,但如果車險購買錯誤,在沒有保險保障的情況下,一旦出現意外,就會損失很大。本案告誡大家:一定要根據車輛的實際用途購買相應的保險,千萬不要為了省保費貪小便宜而吃大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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