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醒:一旦出問題,賣方、轉發廣告的還要擔責 春節將至,大家的朋友圈熱鬧起來,有賣零食的,有賣新衣的,甚至還有賣煙花爆竹的,加特林、竄天猴、冷煙花……殊不知,煙花爆竹屬特許經營的危險物品,在朋友圈售賣涉嫌違法。 現象:有人朋友圈售賣煙花爆竹 “88元超值10樣套餐、288元加特林22樣豪華套餐……”近日,不少網友在朋友圈刷到類似售賣煙花爆竹的信息。 昨日,記者聯系上發布信息的網友,該男子稱,他所銷售的煙花爆竹是從周邊縣城批發的,再開車運回市區售賣。 “最近這個太火了,許多顧客都會選擇豪華套餐,還有顧客提前下訂單,需要哪些種類的煙花,我們可以專程到批發市場去采購,然后送貨上門。”男子告訴記者。 不難發現,最近大家的朋友圈,如該男子一樣售賣煙花爆竹的商販活躍起來,以各種方式在兜售煙花。主要是因為,隨著我市禁燃禁放煙花爆竹相關規定的發布,市面上很難買到煙花爆竹,于是,有些人瞄準了朋友圈。 律師:煙火爆竹屬于特許經營的危險物品 實際上,銷售煙花爆竹是一件要求非常嚴格的事情。 安徽吳咸亮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咸亮告訴記者,煙火爆竹在我國屬于特許經營的危險物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與《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明確規定,煙花爆竹經營者須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等。 吳咸亮表示,如果交易地點不是指定銷售地點,包括送貨上門這種方式,不管有無銷售許可證都涉嫌違法。“因此,在朋友圈售賣煙花爆竹涉嫌違法,法律不允許網絡平臺銷售煙花爆竹。” 說法:朋友圈販賣煙花爆竹,涉嫌非法經營罪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如果通過微信朋友圈販賣煙花爆竹的量較大,涉嫌非法經營罪。”吳咸亮律師告訴記者,倘若市民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在朋友圈違法售賣煙花爆竹,交易行為一旦達成,輕則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對其治安處罰;重則觸犯了《刑法》,涉嫌非法經營罪,可追究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吳咸亮提醒,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轉發朋友圈的相關廣告也要擔責。很多人會幫朋友轉發銷售煙花爆竹廣告,一旦所銷售的煙花爆竹出現問題,售賣方、轉發者均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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