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其所在建筑勞務公司擔責70% 在工地干活不慎摔傷致殘,他將所在的建筑勞務公司和施工方某建筑集團都起訴到了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此時,建筑勞務公司和建筑集團都打起了“太極”,稱工人受傷與自己無關。在這種情況下,誰該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阜陽市中院依法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 胡明(化名)是一名木工,2021年2月,他通過工友劉群的介紹來到阜陽某工地干活。孰料,當年3月,他在干活中從高處不慎墜落。隨即,他被送往醫院救治,共計花費醫藥費1萬余元。經鑒定,胡明的傷情構成了十級傷殘。 上有老下有小,誰該為胡明的傷“買單”呢?在多次討要賠償無果后,胡明將讓自己干活的工友劉群、所屬的建筑勞務公司及工地建設方某建筑集團都起訴到了法院,提供了工資單等證明,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劉群稱自己也是工人,只是幫忙記錄他們的工作量。建筑勞務公司辯稱,胡明是給劉群干活的,和該公司無關。某建筑集團則表示,為了加快進度,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該建筑集團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了某建筑勞務公司。胡明不是集團員工,公司也從未與其簽訂過勞動合同。 2022年11月,潁州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法院認為,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胡明受雇于建筑勞務公司從事勞務工作,其在工作中受傷并造成經濟損失,雙方應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建筑勞務公司作為勞務活動的組織者、指揮者、監督者和風險防控者,對維修活動應負有安全注意義務和勞動保護義務,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胡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到應有的安全注意義務,其主觀上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30%的賠償責任。此外,胡明要求劉群及某建筑集團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潁州法院依法判決該建筑勞務公司賠償胡明8萬余元。 該建筑勞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院提起上訴。 近日,市中院開庭審理了該案,依法判決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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