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載人還逃逸 車主獲刑三年四個月,賠償77萬多元 近日,臨泉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男子郭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撞傷人后駕車逃逸,致使一人救治無效死亡,最終獲刑,并賠償77萬多元。 2021年11月19日下午,臨泉居民郭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搭載孫某某等人沿臨泉縣“060”縣道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臨泉縣譚棚鎮一路段時,撞倒由北向南步行的李某某,事故致李某某受傷。 事故發生后,郭某某沒有停車救助傷者,而是選擇駕車逃逸。最終,李某某經救治無效身亡。后經鑒定,李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經臨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警方認定郭某某騎行電動三輪車,違反載客規定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至事故地點時,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事故發生后,郭某某駕車逃逸,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后,臨泉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臨泉法院提起公訴。訴訟過程中,李某某家人向臨泉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近日,臨泉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將兩起訴訟合并審理。 臨泉法院審理查明,郭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騎行的電動三輪車屬于機動車,違法載人,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此外,李某某因本次事故受傷后經救治無效死亡,共支出醫療費43592.20元。事故發生后,雙方就民事賠償未達成調解,被告人郭某某亦未賠償被害人任何經濟損失。法院認為,因被告人的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77020.20元。 法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以附載臨時作業人員1人至5人;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 提醒:電動三輪車屬于機動車 ,駕駛人一定要遵守相應交通法規,不能違法載人,更不能肇事后一逃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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